一年前发生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令世人震惊。近日,复旦177名学生联名写请求信,为一审被判决死刑的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求情,再次引起舆论关注。

对于复旦学生的这一举动,有人表示理解,也有人直指这些人是“法盲”,不该干预司法。我倒认为,这些学生不仅做法无可非议,而且精神可嘉。

这体现了学生的人性之善。他们并不是为林森浩脱罪,而是请求不要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再给他一次机会。林森浩罪不可赦,但该不该“以一命抵一命”,这仍有讨论余地。这既涉及具体个案,也涉及死刑存废问题。当前,慎用死刑的理念深入人心,已为司法理念所吸纳。复旦学生的具体主张,合乎情理。

写联名信也没有逾越法理,不必动辄斥为干预司法。所谓司法独立依法判案,是要求司法不受舆论操纵,而不是要求舆论噤声。这一点经常被人误解。实际上,公民有表达意见的权利,司法有独立判案的程序原则,二者并不矛盾。复旦学子的请求信,就是一种意见表达。以往,也有法律专家呈递“专家意见书”。这些都不会(也不应)影响法院依法进行审判。

更值得重视的是,复旦学生从中体现出了一定的公共意识。投毒案发生于复旦校园,备受社会舆论关注,意见纷呈。对于这起公共事件,倘若没有来自复旦校园的声音,难免让人感到遗憾。签署请求信的学生,来自于复旦各个院系,体现了部分学生对案件的共同关注。这是他们参与讨论这起公共事件的一种方式。还可以说,写请求信是更为理性的一种意见表达方式。

当然,作为年轻学子,关注社会事务,推动社会进步,不能止步于校园之内。由于这一事件发生在复旦校园,学生更有感触,更想表达意见,这不难理解。但如果学生们只是关心自己的身边事,而对发生于校园之外的公共事件表示漠然,这就不能算是“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复旦学生以联名信方式表达意见,在以往非常罕见。这次被有些人批评,可能也有这方面原因。

大学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除了发奋读书,为未来积蓄知识的力量;大学生还应放眼社会,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训练自己的各方面能力。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大学生不能“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否则就算不变成书呆子,今后也可能被时代的列车抛弃。

因此,对于这次复旦学生联名写请求信一事,其具体对错或可放到一边,从中体现出来的公共意识,则应加以赞许。只要循乎理性,诉诸法治,大学生应充分行使作为公民的权利,大胆地表达对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

能否为被告人求情2014-05-09 09:16

复旦大学的170余名学生,近日联名上书法院,为校园投毒案凶手求情,引起舆论风波。

虽然有媒体认为这可能是嫌疑人辩护律师的计策,但法律认定需要讲证据。上书学生意见只是各界众多意见之一,主张判死刑和主张不判死刑的师生意见同样值得尊重。有人担心这会以“以民意裹挟法律”。但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案件此前已在社会高度关注下作出一审判决,历经此番喧嚣,相信二审时法院只会更加严谨地恪守法律边界,审慎对待。

事实上,对投毒案凶手依法予以处罚是共识。以这一共识为基础,不必也不应强求舆论一致,《请求信》从行文到内容的不当之处当然也可以批评,不过没必要指责上书学生为“法盲加脑残”,对公共事务表达诉求也是一种公民权利。上书学生中有一大部分是法学院研究生。就他们而言,这一案件既是一场感同身受的同窗悲剧,更是思考中国法治问题的沉痛实例。这一案件给高校和社会带来的教训需要永远记取。无论案件最终如何判决,希望写信的同学们未来能继续救助和帮扶这两个破碎的家庭,不辜负今天投入的热情、遭遇的风波。

【回溯一年前的“复旦投毒案”,不正是因为生活中的彼此忽视对方,才有了今天这宗公案嘛。】

“复旦投毒案”波澜再起。日前,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院,建议给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

消息一经媒体发布,即在网络舆论场上掀起轩然大波,质疑者纷至沓来。仅在网易的该新闻页面中,就有超过17万网友参与互动,而且绝大多数站在了177名学生的反面,其中一则“同意维持原判”的简短回复得到了网友最多的“顶”。

在性质上,网友的跟帖和顶帖也可视为一种公开“声明”。那177名学生本意在请求法院不要对被告判“死”,却换来了网络舆论场上对判“死”的更多支持。仅从“救人”策略上看,堪称完败。

当然,网络舆论场具有放大效应,易受情绪化表达的影响。基于“沉默的螺旋”理论,当网上有多数人表达出对“维持一审死刑判决”的意见后,持不同观点者通常会选择沉默。对177名学生“声明”的压倒性质疑,在线下或许并不像在线上这样激烈。

在一个多元化社会,对待个案判罚,乃至对待死刑存废有不同看法,本属寻常。正如177名学生发表“声明”或向法院提出“请求”,均在其言论自由范围内。在此案一审过程中,也曾有受害人的同学向法院提出希望“依法严惩凶手”的请求,法官还将之附卷存档。请求法院“严惩凶手”之所以波澜不惊,是因为这一请求凝聚了多数人的共识,符合多数人的朴素正义观。要以其时的“严惩凶手”之请求,去触发网络舆情危机,几乎不可能。就连这177名学生,也要由代表在回应中反复强调,“林森浩应该受到法律惩罚”,“我们只是单纯希望不要判处‘死立决’”。

提出“免死请求”,是这些学生的权利,网民的反对同属言论自由。

面对网上的舆论汹汹,有参与联署“声明”的复旦学子感到委屈。但他可能不曾想到,公开建议“给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事实上已构成了对受害人家属的二次伤害。既有心要解决受害人父母将来的养老难题,为何不试着去跟受害人近亲属接触,以了解他们的想法?

只需简单换位思考,就不难推断,受害人父母很难接受杀害至亲者的“照顾”。这177名旁观者的“宽容”仅对自己有意义,却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受害人家属的感受。黄洋的父亲黄国强就公开表示不接受请求信的内容,也不认同“林森浩不是一个极为凶残的人”的说法。

在受害人家属开启宽容之门以前,其他人要论理说法,只要不妨碍司法裁判,自可行使其言论自由。若公开的言论涉及到已经逝去的受害人及其在世的亲人,请给予起码的尊重。须知,言论自由也有边界,法律之外还有道德法则。回溯一年前的“复旦投毒案”,不正是因为生活中的彼此忽视对方,才有了今天这宗公案嘛。

今年2月,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森浩死刑。一审判决之后,复旦177名师生签署请求信,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受害者黄洋的父亲表示并不接受请求信的内容。

在这封《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中,同学们认为林森浩不是一个凶残的人,希望能给他一次机会重新做人,希望法院能够慎重判决死刑。有参与签名的学生表示,从人情的角度来说,黄洋的离开已经让他们非常难受,他们不想再失去林森浩,不能为了惩罚一个人而必须剥夺他的生命。若是站在与林森浩熟识的同学的角度,从情感出发,值得同情和理解他们。尽管如此,“求情”举动引起了巨大争议。

这种请求的方式并不罕见,而对社会影响力巨大的案件进行司法裁断上的争论,我们一点也不陌生。近年来,在数起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中,都可见舆情汹涌。药家鑫案、李天一案,到最近又因胡斌翻车事故而再度被推上舆论风口的“70码”案,等等,无一例外引来各种针对案情裁断的讨论,舆论的积极性已经超越了“围观”。

求情也好,争议也好,人们把自己对公正、道义、法理、情理、事理的各种理解,投射到案件的裁决之中,无形中也形成了舆论压力。有人渲染被告人的身份,有人描述受害人的处境,有人强调“富二代”的标签,有人得出“好人”的判断,有人得出“恶劣”的认定,见解不一,态度各异,唯一的共同点是,人们都在心中裁决案情。

我们相信,公正裁决不受外界因素影响。但不可否认,把社会影响力、“民意”与司法裁决拉上关系,建立联系,这已经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心理反映。联署求情信,这177名师生不会不知道,这是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行为,他们在集体表达对法律、对司法裁决的见解。客观公允地说,这种认识、心理并不罕见。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类似于“全村村民集体请愿”、“全校师生联名担保”之类的集体行为,确乎被不少人寄予了希望,被当做一种可能有效的保留手段,用以表达“合情合理”的诉求。

在古代法时代,“法庭”就在人群之中产生,“法官”为群众推举德高望重者担任,“法律”是大多数人心中的公义良知。现代法律乃专业主义操作,职业法律群体以理性与良知操持司法机器,确保社会的公义良知客观化、理性化、程序化,标准恒一,态度稳健,是所谓“司法独立”的要义所在。然而,这又是一个漫长的训练过程。一次一次的司法裁决,一次次地向社会传递法律的讯息,什么是公义,什么是正道,什么又是程序公正,无不是一次次的演练与习得,最终以确立社会对司法裁决的绝对信任,人们相信司法的“专断”,认同一切裁决之结果。在这个意义上,求情的一次次发生,却是要让人深思的。

我们无以否认各种求情与争议,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心理反应。在根本的意义上,司法要让人看到那些专业术语之外,普通人的常情常理早已灌入其中,不必置疑,无法求情,于是每一次司法裁决都是让人无话可说却充满良知与情理的审判,法律之树唯是常青。

2月18日,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一审判决之后,复旦177名学生签署请求信,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立即执行。受害者黄洋的父亲表示并不接受请求信的内容。上海知名律师严义明认为,并不能确定请求信能否影响二审判决结果。(5月8号《京华时报》)

复旦大学生林森浩投毒案让世人震惊,十年寒窗苦读熬出头却因为性格不合投毒断送室友黄洋同学的生命,自己将面临的是生是死还是个未知数。

杀人偿命自古一理,投毒案一审被判死刑,二审还没开庭,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名签署求情信,请求法院刀下留人,甚至称黄洋同学的父母以后由他们共同尽孝。在笔者看来,这是多么朴实和天真的想法。面对生命应该理性,在感性和理性面前,情理不能替代法理,如果都去同情凶残犯罪的人,那么死去的人就该无情了吗?那么法律的威严没有效力了吗?再者,替黄洋同学为父母尽孝,想法有是善念的,可要真正做到这一点,恐怕还需时间来考证,毕竟,这是在深表同情之下发出的感言。

法律倘若因为一封求情信而放松标准,那怎么执行法律的规定?把情与法推到对立面,这种态度是不恰当的,也是不善的。简言之,我们不能用感性试图倾斜法律的天平。

177名同学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同学们的心里慢慢地接受了黄洋同学的死,是无法改变逝者已逝的事实,从而用包容和接受林同学犯罪的事实通过诉求信请求法律宽恕,给林同学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想看到另一个家庭的丧子之痛。这些都是出于感性的想法,在法律面前是天真的。但法律是严肃的,不会因为177名同学的诉求就改变法律天平,毕竟,这不是社会课堂。

如果林同学当时有那么一点感性或者理性,也许事情就不会发生。他的冷血把室友的生命推向了终点,对方的父母能接受177名同学的求情吗?从情感上来说,我们也不愿意看到林同学的生命走向终结,一名优秀的学生风华正茂,前途光明,但是法不容情,自己的行为必须由自己来承担。

【在林森浩是否该判死刑问题上,要求“杀人偿命”是人情,基于恻隐之心的同情也是人情,而法院要做的就是依法做出契合正义的判决。】

据报道,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后,复旦177名学生签署“免死”请求信。请求信认为,林森浩的罪行是不可原谅的,应受到应有的惩罚,“我们也不想干扰法院的判决,但是希望能从情理上讲减轻对林森浩的判决”。

对复旦177名学子“免死”求情的举动,许多网友并不认同,有媒体评论还指出,“几乎触犯了众怒”。

针对林森浩的投毒杀人罪行,一些网友认为应当“判其死刑立即执行”,当然没什么不可理解。但如果进而愤怒至对“免死”观点大加鞭挞,那未免有些过激,不仅不合乎“尊重不同观点”的言论之理,恐怕也罔顾法理与人情的复杂交织。

林森浩故意投毒杀人,悖逆人情,不容姑息,当依法追责。但在此前提下,复旦学子对同样也是人的林森浩可能面临的死亡,报以“恻隐之心”,本也合乎人情考量。如果挟恨要求“杀人偿命”是人情,那“物伤其类”的恻隐同样也是人情。

事实上,在许多案件上,情与法的纠葛都无法避免。而司法也很难完全摆脱舆论“冲击波”,本质上,“法律无法远离‘看得见的人情’”,但要保证公正,它就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并对芜杂的舆情做到“兼听”而非“偏听”。

说到底,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不应偏听一方诉求,而应努力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做出契合司法公正的判决。就该案而言,无论是要求判林森浩死刑的,还是为其求情的,都有其合理成分。而法院方面该做的,是终审时本着少杀慎杀的宽严相济精神,坚持依法审决。

□张贵峰(职员)

日前,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之一起的还有另外一份《声明书》。建议给被告人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177名学子表示,希望国家、社会、法院综合考量,慎重量刑,能给林森浩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5月7日《法制晚报》)

对此,有人说“丧尽天良的不止罪犯一人,还有177人”。有人说“这样的学生简直是渣滓”。有人感叹“悲哀,整个复旦的悲哀”。有人怒斥“给林森浩一个机会,谁来给黄洋一个机会”。还有人质疑“肯定是律师出的馊主意”。

签名的同学认为黄洋已经去了,林森浩被判死刑也无法让黄洋回来,而林活着可以赡养黄洋父母。曾经,有一位母亲,就在法庭上为杀害自己独子的凶手这样求情,“我今天想跟法庭说,能够轻判他就轻判他吧。都是父母养的,我的儿子已经死了,就是判他死刑,我儿子也活不了了。”

这种话从被害者母亲嘴里说出,让人震撼与感动。可从投毒者同窗的嘴里说出,却显得“站着说话不腰疼”。这些同学原本可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他们为什么要“瞎掺和”?何况多位律师及专家已经表示,请求信对二审量刑的影响可能性不大。

这117名学子的求情信,无论在法律层面有多大意义,至少在道德与情感层面,都是一种亲情的担当。无论怎样罪大恶极的杀人凶手,也是一条生命,任何生命的即将离去,无论如何也不应该是一件值得庆贺的“喜事”。这117名学子想要为他们曾经的同学“做点什么”,我认为这种情感是可以理解的。

如果说辩护律师为杀人犯辩护,是一种职业一种工作。那么复旦学子为向同学投毒的凶手求情,也绝不是“多管闲事”,更不是“丧心病狂”。站在他们的立场,他们做了自己觉得应该做的事情,我们不应该为此咒骂为此痛斥。情与法的冲突背后,不妨让法律的归法律,让情感的归情感——我们相信法律的公正,也不唾弃情感的价值。

□ 舒圣祥(湖南 媒体人)

2月18日,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一审判决之后,复旦177名学生签署请求信,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立即执行。4月20日,部分学生又向法院递交了一封“声明书”,表明“请求信”是学生真实意愿的表达,希望法院倾听其心声,考虑其诉求。(5月8日京华时报)

据报道,参与起草《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的还是复旦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上书的目的是想通过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向法院表达自己的意见。他们也认为林森浩的罪行是不可原谅的,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林森浩在学校做了一些好事,不是一个凶残的人,从情理上讲,希望能给他一次机会重新做人,请求法院不要判其死刑立即执行。

林森浩是不是凶残的人?其残忍的举动已经证明了一切。不凶残何以投毒?不凶残,为何不及时制止同窗黄洋喝水?不凶残,当黄洋不明诊断之际,为何不尽快说明真相?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复旦学子联名上书是感情冲昏了理智。

高校恶性伤害事件,复旦研究生投毒案不是孤例。1994年,清华大学女大学生朱令铊中毒,同宿舍同学有投毒嫌疑,至今未结案;2004年,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因为和室友打牌口角,新生不满将舍友及相关同学残忍杀害;2007年,中国矿业大学学生常某与同学关系紧张,向同学水杯中投毒,3名同学中毒。

同窗之情,如同手足。同室操戈,有悖人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邱建新认为:投毒者林森浩是优秀高等学府顶尖人才,过于追求成果、效率,忽视了人和人之间最基本的情感互动交流。

如果说复旦大学研究生之死,暴露了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问题。那么,复旦学子联名上书,折射出高等教育的失败。众所周知,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进步追求的共同价值取向,也是衡量法制社会的重要标准之一。法律一向被视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大学生为一个杀人犯求情,难道不是在纵容犯罪?

习近平总书记5月4日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寄语大学生:青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特别希望青年人“要明辨,善于明辨是非,善于决断选择。”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了这把总钥匙,一切是非、正误、主次,一切真假、善恶、美丑,自然就洞若观火、清澈明了,自然就能作出正确判断、作出正确选择。

当今社会是一个思想多元、价值多元的时代。谈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经常会被一些人嘲讽。殊不知,价值观好比人生的导航仪,不仅指引人生前进方向,也决定一个人能走多远。导航仪出了问题,人生偏离了航向,还能走得远吗?

复旦研究生投毒悲剧、复旦大学生联名上书为林森浩求情,都反映出大学生价值观教育亟待加强和改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全社会为之共同努力。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更要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林森浩践踏了神圣的法律,就要为之付出应有的代价。惟其如此,公平的阳光才能普照大地。

近日,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投毒案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司法审判有了结果,但对此事的反思还需深入。怎样的“土壤”造成了高智商年轻人的人格畸变?什么原因让一些年轻人总是怀着“局外人”的心态,冷眼看待亲情、友情甚至生命?

名校、医学生、投毒……一系列的“元素”让这起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投毒案被放大,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有人认为这只是一起极端偶发事件,其实不然。

近期新闻报道中就有类似的骇人听闻案件:今年除夕,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某村,一名15岁少年因一点琐事,把邻居家2个女童杀害了,杀人后,他竟然还去这户人家若无其事地吃花生。

另一起案件是,一名20岁出头的外地来沪打工青年,为还赌债,竟将邻居的孩子骗走并杀害,之后向孩子家人索要赎金50万元。

虽然这几起案件当事人的身份角色不同,他们中有的是头戴“光环”的名校大学生,有的是游荡在乡间的留守少年,有的是进城打工的年轻人,但内心深处有些东西却极为相似,比如自私、极端、残忍,以及冷静表象下可怕的冷漠。

这不由让人想起法国作家加缪《局外人》中的主人公,一个名叫默而索的年轻人。安葬母亲时他漫不经心仿佛在“局”外,后来迷迷糊糊杀了人,也仿佛置身“局”外,甚至对于法庭上的辩论也不关心,好像与己无关……当个人的价值观与社会长久背离,那么无疑他就成为这个社会的“局外人”。生存的荒诞与虚无感之下,如果集聚起一股戾气,进而演变成一种攻击行为,那就可能制造出社会灾难。

新闻可以“逐热”,然而我们更需要对于这起投毒案进行“冷思考”。许多问题有待求解:怎样的生活环境和人生轨迹,造就了这些与社会主流价值观“割裂”的年轻人?城乡差异、生活贫困、亲情缺失,抑或是家庭过度保护和过高期望值,哪些给青少年成才带来不利影响?对于并不丰美、甚至“贫瘠”的成长土壤,家庭、学校、社会应如何想办法去“修复”?包括小学、中学、大学在内的各级各类学校,是青少年成长的重要土壤,学校应该怎样摆脱应试教育的思维,真正把对学生的人格塑造、心智培养放在重要位置……

对于个人而言,我们在关注这些案件时也并非是纯粹的 “看客”。其实,“局外人”心态和现象并不鲜见。性格内向、自卑或自负的人,都比较容易成为“局外人”;外乡人在繁华大城市、差生在课堂上、新员工在单位里,都可能在某个阶段成为“局外人”,引发一些不适甚至不满。这个时候,就需要进行情绪管理和心理调适,而不是任由压抑、负面情绪积淀影响自己的身心健康,甚至最终爆发伤及他人。

在复旦大学投毒案一审宣判前,被告林森浩接受了央视专访。林森浩告诉记者,对于自己性格中的“矛盾”,他自己都无法解释。他认为,这次做的这个卑鄙的事情,可能与自己做事情不计后果的习惯有关。思维的方式,做人的底线,都是需要学习的,可林森浩说自己却没有这种底线的学习。他说,“思维方式是我能力上的弱点”,“这10个月想得最多的就是改善自身的性格,思维方式”。

这种教训非常沉痛,也让人非常纳闷,我们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教师、家长,为什么都没有将这种最基本的人文素养、人文价值以及底线意识教给孩子们?林森浩当然罪孽深重,但从这个意义上说,他又何尝不是个教育受害者呢?所以,“看守所这10月一直读文学经典,这是自己的欠缺”,他要补上这一课。

我们的教育也需要认真补课,不管是何等崇高的人生规划,都不能将技能、专业、能力发展放在唯一的位置,都不能成为爱因斯坦所谓的“专业狗”,而忽视了作为一个人应该拥有的最起码的信仰和能力,比如应该有爱,有责任,懂得体恤,比如应该将“突出人是主体的原则”的人文精神放在重要位置,“强调人是目的的原则……突出人高于物、贵于物的特殊地位,强调精神重于物质,人的价值重于物的价值,生命价值优先的人道主义原则和人本主义原则;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强调相互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的原则”。涵养,培养孩子在人性、情感、欲望、情绪、人际关系等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这些为人价值最大化的教化,也许不能带来卓越的技能提高,但是,却是必然的生存能力和思维。毕竟,生活不是单纯依靠“逻辑”就能解决的,人类的共识、以人为本、敬畏生命,才是最基本的处理原则。

著名教育专家朱永新早就指出:中国教育发展最大的危险是人文精神的缺失。可看看当下,这种现状并没有明显改观,大多数的理工科学生对涵盖人文知识方面的读物或学科并不十分感兴趣,他们习惯与熟识的还是理性的思维和学习。大多数学生在选修课程时往往倾向于选择宇宙探秘、职业规划、事业管理等专业、兴趣取向明确的课程,而很少会选择大学语文、美术欣赏、影视赏析等人文文学色彩较重的专业,就算选修了这些课程的学生也表示目的是为了学分。另外,在课外读物的选择上,理工科学生往往偏向于悬疑推理、探索探秘类的书籍,而对中外名著类书籍却无人问津。

人文素养的匮乏、不足,不仅影响创新能力,对于思维认知、道德认知,也是一种严重误导,直接造成了有些大学生道德品质低下、行为粗鄙、学风不正等问题。有了不良的思维惯性和道德惯性的驱使,也就容易弄出让人不解、充满矛盾性的教育极端事件。

就像今天的林森浩,面对记者的采访,一直非常平静。对同学的死亡无动于衷,毫无忏悔和谢罪感,这何尝不是一种让人害怕的冷酷呢?叙述投毒的过程“给人的感觉就是或者不是发生在他身上……他是在进行一个实验,而没有把对方当成一个活生生的人去对待”。冷血和冷淡,怎么不出大问题呢?

补上人文底线这一课吧,我们的家长、家庭和教师,积极行动起来,在课堂、班会、公共讲座中,多进行人文素养的熏陶和感染,让学生成为美的体验者、高尚的追求者,不要陷入“专业化崇拜”中,失去了正确的发展方向。

雷泓霈(河南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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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罪成立,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害人黄洋的家属对判决结果感到欣慰;林森浩的家属则表示不相信他是杀人凶手,将提起上诉。宣判前,林森浩接受记者采访,讲述了案件始末和内心的想法。(《中国青年报》2月19日)

这一案件自从去年4月以来,持续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许多人想当然地以为,正是由于我们的大学教育的种种问题,比如长期不注重对学生进行人文教育,不注重心理健康教育,没有做好学生工作,所以才让血案不幸发生,导致被害者死亡,施害者也终将难逃死刑严惩。因此,呼吁大学应该立即反思,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

问题是,这起投毒案,真需要如此“深入”解读和评论吗?许多人会不假思索地说,当然需要,因为这一案件发生在大学,尤其是“985工程”国家重点大学复旦大学,而且1995年发生的清华大学铊投毒案,至今都还没有侦破。在这些人看来,这两起性质可能很类似的投毒案,必须要引起全国所有大学的高度重视,一方面要引以为戒,另一方面要亡羊补牢。

冷静地想一想,我们就不难发现,对于复旦大学生投毒的个案进行连篇累牍的报道和解读,并把板子都打到大学屁股上的评论,并不一定妥当。首先,中国大学的学生这么多,发生一两件投毒案,从概率上来看很小。正所谓“林子大了,什么鸟儿都有”。而放眼全球,在其他国家的一些名牌大学,也发生过在校生对同学和老师施加的各种各样的伤害案件,并不唯独我国的复旦和清华。其次,这些个案的主因,往往都是施害者的一时冲动或长期的心理扭曲所致,而非大学的教育和管理。第三,我们不能以偏概全,因为这些极端的少数个案而臆想在校大学生中还有许多潜在的犯罪念头在蠢蠢欲动,因此就呼吁大学全面排查,深刻反思自己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问题。

大学虽然有问题,但就此案件而言,我认为只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只是它发生在著名的复旦大学而已。

如把它当做一个典型案例,没完没了地报道、评论,搞得大家紧张兮兮,使得同学之间都要互相提防,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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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森浩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新华社记者裴鑫摄

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该院18日就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投毒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起投毒,两条人命,让人扼腕叹息。

回顾整个事情的过程,不难发现,投毒者和被害人之间并没有尖锐的矛盾,只是在生活琐事中“互相看不惯”。就是这样鸡毛蒜皮的琐事,最终导致一起投毒惨案的发生,给两个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

生活琐事演变成投毒血案,反映的是部分大学生心智不够成熟,智商很高、情商很低。大学生学习知识固然很重要,但还要学会起码的处理人际关系的本领,这其中重要一条就是要宽厚容人。

宽厚容人是要改变以自我为中心的态度。不少大学生是独生子女,在家受到长辈们的宠爱甚至是溺爱,天然地形成以自我为中心的错误认识。这样,当与从五湖四海来到一处的朋友相处时,小小的分歧就会引发矛盾冲突,既让别人感到不舒服,又让自己陷入“四面楚歌”的境地。

宽厚容人要学会接受不符合自己预期的事情。不同的人生活环境和成长经历不同,对事情的看法和态度自然也会有差异。遇到不符合自己预期判断的事情时,要学会站在对方的立场上,从对方的角度看待问题。能容忍不同观点的存在,宽容对待与自己意见不同的人和事,就是心智上成熟的表现。

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我们不要求大学生世事洞明、人情达练,但最起码的社会道德要求和人性底线必须得遵守。

被害人永远离去,投毒者被判死刑,复旦投毒案中没有胜利者。生活中的事情远比教科书中的知识要复杂的多,大学生要养成自己处理复杂社会问题的能力,学会宽厚容人,不让这样的悲剧重现。

(作者系新华社记者)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4月25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经上海警方初步查明,林某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和,心存不满,经事先预谋,3月31日中午,林某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4月1日上午,黄某饮用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中毒症状,后经医院救治无效于4月16日去世(4月26日新华网)。

就在复旦大学黄洋同学被室友饮水机投毒不治身亡的同一天,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两名同学,也因在宿舍内玩游戏发生口角并大动干戈,其中一名同学被刺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样都是大学室友,一个将同学毒死,一个将同学刺死,我们不禁要问:现在的大学生们到底怎么了?为什么都变得这么残忍?事实上,曾经发生过的类似案件还有很多。大学校园内同窗室友间的残杀事件,出现频率如此之高,并直接以剥夺他人生命作为目标,究竟是为什么?

这显然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至今无人知道,林某究竟是基于何种动机毒死室友,“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和”究竟能琐碎到什么程度?热衷“挖粪”的媒体,除了挖出“平摊水费起争执”这样的小事,似乎也没能挖到什么“猛料”。也许,就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同学那样,只是因为玩游戏时不愉快的口角,或者一些无谓的生活小事。当年马加爵杀害四名同学,不就是因为一次打牌时吵架吗?大学校园内的类似惨案,所谓“动机”恐怕大多如此。想一想,大学同学之间究竟能有多少深仇大恨?

大学生们无疑具有一定的学识,可惜很多人没有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既不尊重别人的生命,也不珍惜自己的生命,我们的教育从小就缺了这一课。在复旦大学投毒事件中,高智商犯罪的特征非常明显,如果不是“一个陌生短信提醒注意一种化学药物”,也许等到黄洋去世警方都无法查出究竟是何物中毒。但愿媒体不要详细报道这种化学药物,因为这样可能会有更多效仿者出现——1995年清华大学朱令铊中毒事件之后,铊盐就常常被用于投毒。

此刻,我最想说的是两个字:宽容。事实上,类似校园惨案的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那些学生没有学会宽容别人。仅仅因为“其实我打牌没作弊”那点委屈,就失去了理智。如果宽容的品质不存在,冲动的戾气就有可能爆发。胡适说过,“宽容是一切自由的根本”。多一点对别人的宽容,我们的生命中就会多一点空间,用以容纳对他人生命的尊重。当然,宽容的要义不只是呼吁别人宽容自己,而是要从自己宽容别人做起,哪怕他是一个投毒杀害同学的凶手——其实,林某何尝不是一个不宽容的受害者?

2007年美国弗吉尼亚校园枪击案后,学校悼念仪式上不仅给32名遇难学生点燃了蜡烛,也给学生凶手点燃了蜡烛。在复旦投毒案后,媒体不约而同地只用“林某”来报道,而不再像当年那样疯狂地报道马加爵。这也许就是一种宽容的进步吧?宽容是我们的社会最为需要的品质,同时也是消除社会戾气最重要的消毒剂。在对悲剧的反思中,我们要大声呼唤那些缺失的宽容,同时也要宽容那些不会宽容的人,就像马克·吐温说的:紫罗兰把它的香气留在了踩扁它的脚上,这就是宽容。

发生在复旦大学的校园投毒案让人心痛,被害者不治身亡,看着照片上他那张充满阳光的脸,看着家属悲痛欲绝的神情,还有同学们痛哭的场景,人们无不唏嘘。投毒嫌疑人已被拘,同样是一个本来前途光明的年轻人。对这样一个残忍的作恶者,人们已经恨不起来了,人们更多只是惋惜,投毒杀害了同学之后,他自己也毁了。面对这场悲剧,人们心中画满了问号,到底有多大的怨恨,到底是多么扭曲的心灵,才让他作出这种极端选择。

最新报道显示,复旦投毒案嫌犯学业优人缘好,作案动机不明。虽然事实还不是很清楚,但媒体习惯性的反思已经开始,有评论反思“投毒疑案提醒关注寝室关系”,有媒体讨论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现在还不知道投毒的真正原因,随着嫌犯的交待和事实的浮现,这类有针对性的反思会更多。

这些反思不可谓不深刻,讨论的也都是实际存在的问题,比如大学的寝室关系和学生心理健康问题,都客观存在。可让人感到无力和无奈的是,一出问题,一有极端命案,各种貌似深刻的反思都来了,但在不出命案、未酿悲剧时,人们对那些客观存在的问题却缺乏起码的嗅觉,很少有人感觉到问题的存在。对校园心理问题的讨论,隔几年就会讨论一次,梳理一下这种讨论的时间点会发现,每一次讨论都发生在一次震惊舆论的极端事件后,马家爵案后深刻反思过,清华学生刘海洋向熊泼硫酸后讨论过,校园铊中毒事件后争论过。

与不断重复的悲剧相伴随的,是这种不断重复的事后深刻反思。舆论对校园问题的意识,似乎只有这种极端命案才能唤起。

复旦投毒案后,这几天媒体开始扎堆报道发生在其他地方校园中的类似现象。有媒体报道,南昌航空大学宿舍发现一具腐尸,死者身份尚未确定,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中新网报道,4月16日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两名学生在宿舍内因为玩游戏发生口角并大动干戈,导致一名学生抢救无效而死亡。类似新闻扎堆发生,这不是巧合,而是一种舆论现象,我称之为“新闻连锁效应”。很多新闻发生后,会在其他地方接连发生类似事件,比如广东报道了勇救落窗女童的“托举哥”后,各地会接连出现很多本地版的“托举哥”。一个地方曝出“大风刮走钞票遭哄抢”后,各地相继会曝出类似新闻。南京有了彭宇案,各地相继会曝本地版的彭宇案。

并不是类似事情碰巧都凑到了一起,而是某件事触动舆论神经而成为热点新闻后,提起了媒体的问题意识,努力寻找类似事件去挖掘新闻。每一个引发舆论震撼的极端事件发生后,都会产生类似的新闻效应。与之伴随的另一个现象是,人们是很容易健忘的,当复旦投毒案很快淡出人们视野时,深刻反思过后的人们,又对类似问题失去了嗅觉,需等着下一次悲剧重演时才能重新唤醒。

我知道,除了反思和“新闻连锁效应”,触目惊心的复旦投毒案还会让官僚体系运作起来:某部门发通知要求高校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某部门要求辅导员要积极干预寝室关系,各大高校以此案为教训讨论人格教育,个别高校还会借此新闻效应弄个制度创新。可是,复旦投毒案的触动效应不会持续太久,没多久大家又忘了。一轮运动后,除留下一堆通知和文件外,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这个迟钝的问题感应机制上,不仅有媒体、老师和学校,还有学生自身。我在几所大学兼职教评论课,每学期都会布置一次作业,让学生评论校园内的问题。复旦投毒案发生后,我专门翻了一下几届学生的作业,没有一个写过心理健康、人际关系、寝室关系的评论,写的多是如占座、选课、考试、找工作之类的显性问题或宏大问题。他们对自己身边潜伏或自己身上存在的真问题也缺乏敏锐的嗅觉。

自复旦“投毒”案披露以来,多家媒体通过采访受害者、嫌疑人亲友,查访他们的人生轨迹,为公众提供更多信息,努力还原悲剧的背景。不过,也有观点认为:新闻报道“未审先判”,直接定了目前被警方刑拘的林某的“罪”。

客观说,本案影响巨大,不能保证所有表达都妥当、准确。但那种以为终审之前,媒体就不能介入调查、否则就是“未审先判”,则是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机械的理解。

新闻报道不等同于司法判决,不能以司法判决的标准,取代新闻真实性标准。法学家朱苏力曾在《犯罪、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确》一文中专门探讨过这个问题:在判决前,一个被强奸的女子就不能说强奸者是“罪犯”,只能说他是个“嫌疑人”?如果司法机关认为对象仅仅有“嫌疑”,不确认他是凶手,为什么还要起诉他呢?但不起诉永远不能确认他是凶手……这似乎进入了死循环。

其实,无罪推定的意义在于:司法机关在判案时不能先入为主地认定被告人是罪犯,而要以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是否犯罪;证据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只能判决无罪。无罪推定是一个司法原则,不能无原则地泛化到新闻报道,乃至口语表达中。

申言之,公众知情权与无罪推定应有平衡,不能把公众知情权污名为“窥私欲”。一方面司法机关应依法主动披露案情进展,另一方面,在不影响案件侦破审判、不伤害当事人隐私的情况下,媒体有权实事求是地对案件、背景做出调查报道。十多年前的朱令案,如果当时舆论监督发达、警方办案透明,即便无法破案,也不会留下太多蹊跷,让当事人终身难以洗脱猜疑。

知名学府曝出投毒案,公众有理由震惊、愤怒,也会对大学生心理健康、寝室关系、医学生的压力等进行反思,虽然未必与最终披露的案情严丝合缝,但人毕竟是一种会反思的动物;我们不但求真,也同时求善求美。在悲剧面前,我们敬畏真相,也敬畏良心:让法律的归法律,舆论的归舆论。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