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扩展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允许个人和更多的民间组织作为公益诉讼的代理人。

在兰州自来水污染事件后,兰州市民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谓是一波三折。

4月14日,5名兰州市民对涉事的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提起诉讼,兰州中院以公民个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拒绝;

4月16日,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6名研究生提起民事诉讼,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人民法庭收下诉状,但没有明确答复是否立案;

4月21日,20名兰州市民联名敦请甘肃省消协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甘肃省消协秘书长称,目前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公益诉讼,下一步消协秘书团以及部分消费者将研究论证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公益诉讼是用司法手段来保证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有力武器。在兰州自来水污染事件中,所有市民都既是利益相关者,也是受害者。按理说,市民们诉诸法律,应该是有法可依。但是,从现有的新闻事实来看,在究竟适用民事诉讼还是公益诉讼时,让司法机关犯了难,也让市民的权益保护落实难。

按公益诉讼来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将公民个人排除在公益诉讼主体之外。这可能是兰州中院拒绝5名市民诉讼请求的主要原因。可是,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却无法通过法律来维权,这未免有点不合情理。

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法,赋予了消协组织公益诉讼权。其中明确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该说,面临如此影响巨大的公共卫生事件,作为消费者的代言人,甘肃省消费者协会这个时候就应该挺身而出,主动提出公益诉讼的请求,维护消费者的权利。可事实上,与公众期待相悖的是,在4月14日5名市民的诉讼请求被兰州中院拒绝后,就一直有声音呼吁,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应当出来代表市民进行公益诉讼,但却没有任何反应。直到一周后,20名市民联名敦请,消协的态度仍不明确。

据悉,这是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之后遇到的首例请求消协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维权案例。甘肃省消协的反应,让人对于消协能否积极进行公益诉讼、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无法保持乐观。

消协为何对于公益诉讼维权不积极?其实原因并不难分析,消协作为半官方机构早已屡遭诟病,其依赖行政拨款,很难保持绝对的独立和中立,有的时候,为了跟官方保持一致,甚至还需要站在消费者的对立面。很多时候,即便消协能够站出来,也难免受到各方因素的干扰,全力而为。在此前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全国各级消协也大多处于失声状态。如此看来,在兰州市自来水污染事件中,最大的责任虽在兰州市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但事涉公共安全,一些相关部门亦无法脱离监管之责,当地消协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无法积极回应公众诉求也就不难想见了。

从这个角度上看,要保证公益诉讼真正能够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既需要消协在“去行政化”的社会改革中健康转型,勇于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真正成为消费者的代言人,有为才有位。另外,更重要的是,应该扩展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允许个人和更多的民间组织作为公益诉讼的代理人。而如今,把最具有利益关系的公民个人排除在公益诉讼主体之外,既不合情,亦不合理。

?? 访谈嘉宾:张晓健清华大学环境学院饮用水安全教研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副会长、国际水协(IWA)政府会员代表

1、新京报:之前你曾多次参加一些水源突发性污染事故中的应急供水工作,这次有没有亲自去兰州,怎么看待“兰州水污染”事件?

张晓健:环保部本来邀请我去兰州的,当时我正好在外地出差,就安排我的助手去兰州了。应该说,“兰州水污染”既在意料之外,又在意料之中。“意料之外”是因为突发事故谁都无法预料,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但是,事故发生后,如果把原因披露、剖析之后,就会发现事故不再是意外。

2、新京报:兰州的自来水污染是个案,还是在其他城市也普遍存在?

张晓健:这个绝不是个案,反映了我国城市供水普遍存在的问题,即城市供水有很高的风险。

3、新京报:这个共性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哪里?

张晓健:首先,是产业布局的问题。按照规划,我国城市水源地不应设置大型的化工、重工、钢铁等企业,但因为历史原因,目前包括大江、大河沿岸都有很多的重工、化工企业,给下游带来了危险。

其次,就是风险管理。风险管理主要包括风险的排查、评估等,兰州事件就反映了风险管理存在的缺陷。作为历史遗留问题,肯定是有风险,关键看怎么去防范、怎么采取预防措施,无论是中石油等污染源,还是供水企业(尤其是作为全市唯一一家自来水公司),现在看是不到位的。

再次,是政府监管的问题。出现这种事故,政府是有监管责任的,既有对像石化企业的污染监管不到位,也有对威立雅公司的输水管线(1955年建造)安全问题的监管不到位。混凝土的构筑物能使用那么久吗?早就超期服役了,难道不出事就一直使用?

第四,是老旧设备的更新改造问题。这个问题比较普遍,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些设施都是按照以前的设计标准设计的,由于水源被污染了,饮用水的标准提高了,之前的老旧设施已经达不到这个要求。

第五,供水体制的问题。目前的供水体制是以行政区划划分的,像北京、省会、地级市等城市,经济实力好一些,有实力解决一些技术性的问题,但到县、镇、农村,就很难在技术上有所保障。

4、新京报:这五个问题如何客观评价,解决起来容易吗?

张晓健:风险管理、政府监管和老旧设备的更新改造问题,只要真正重视,相对容易一些。产业布局的问题,很难根本性扭转,因为这是发展带来的问题,只能面对。

真正有难度的还是供水体制问题。不少城市都在搞水务改革,市场化,但很多民生工程可以引进市场机制、竞争机制,不一定都适合实行市场化,因为“城市供水”是天然的垄断,没法去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要求改善服务、提高水质就变得很困难。

5、新京报:供水体制上有没有可借鉴的范例?

张晓健:以台湾为例,整个台湾地区只有两家平行的自来水公司。一家是“台北市供水处”,是政府机构,实行行政管理,下面设自来水厂;另一家是台湾自来水公司,负责全台湾其他城市的供水,水质化验检测机构是共同的,技术支持也是共同的,所以既能高效率,也能高水平。这是一种体制,从技术上、管理上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不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立众多独立的小公司来运营。


6、新京报:遍观整个“兰州水污染”,饱受诟病的一个问题是公众的知情权,你怎么看?

张晓健:如何保证公众知情权,需要“水质信息公开”。现在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水质要及时报告”,水质的报告不要总是被动的、出了问题之后才被动公开。另外,作为消费者,有权知道产品的真实信息,但是目前水质公开还不到位。以北京为例,水质报告只能看到城区的总体范围,不同地点的具体水质就看不到。

7、新京报:公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很容易弥漫恐慌的情绪。你之前曾说过公众也需要科学引导,具体指什么?

张晓健:作为公众,关注自来水污染的时候,有必要了解什么叫自来水标准,什么叫达标、什么叫超标。现在自来水标准有106项,非常复杂。简单说,达标意味着安全,但并不意味着优质饮用水;超标意味着不安全,但并不意味着产生危害。

8、新京报:兰州方面被指责“多少小时不作为”耽误了时间,程序上都对吗?

张晓健:自来水质量的监管实际上涉及多个部门,如果按照工作程序,发现水质有异常,首先要“复检”、并且加大检测频率,如果连续超标的话就要采取措施,确保饮水安全。苯是长期毒害指标,不是急性指标,是要走程序的,从这一点讲,兰州政府处置的措施还是及时的。至于说“多少小时不作为”,我认为不能简单做这样的结论。

9、新京报: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兰州水污染系“偶然发现”,这是否说明水质检测方面有缺陷?

张晓健:这种“偶然发现”是无法应对突发污染的。供水企业要执行饮用水的国标-106项,在106项中对检测频率有个规定,即要执行行业的标准CJ/T 206-2005。根据该标准,对于水源水和出厂水的常规检测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于以地表水为水源的非常规检测每半年检测一次,以地下水为水源的非常规检测每一年检测一次。目前企业没有把这个标准很好地解读,变成了非常规项目检测每半年一次。实际标准是要求非常规项目中可能存在的含有的有害物质(风险污染物)也要每个月不少于1次。

10、新京报:如果增加水质检测的频率,是否会增加自来水的成本?

张晓健:确实,如果把106项全部检测一遍,大概需要2万元左右人民币。但是,如果采取有针对性的检测还是能做到的。比如苯,以后肯定会列入月检项目,增加的费用也是有限的。如果要加强检测,这个检测费用就会纳入到水厂生产成本,就要增加成本,但是要看这个占多大的比重,实际上也不会有多少钱。

以兰州为例,兰州市日供水量是约50万吨,如果106项全部检测一遍需要约2万元,算到一天的水费里也只相当于一吨水4分钱;如果一个月检测一次,就是4分钱的三十分之一,摊下来也不过1吨水1厘钱;半年检测一次,1吨水的检测费用只有0.2厘钱。所以检测费用并不高。

我认为,从现实看,问题不是费用问题,而是必要性的问题。所以,各地需要加强风险防范,结合当地实际水质,去制定当地应当加强检测的污染物的名单和频率,按照保证供水安全的需求来进行检测。

新京报记者 高明勇 实习生 孟亚旭

近日,兰州市政府就自来水苯污染事件连续召开四场新闻发布会。先后的官方通报认为,兰州市政府在整个事件的处理及时、准确、严肃,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对水质安全存在着监管不力的问题,而当前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深入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抓紧实施抢修敷设工程。

承认企业监管不力,责任算是有初步认定,这也是目前为止关于责任认定的首个说法。但事故原因还待进一步深入调查分析,也就是说,最终责任将由谁兜底,有哪些责任主体,这是要进一步弄清楚的,现在一切还不能定论。

但回顾此前,企业和政府的回应却有着同一个逻辑,即都在各自的规章制度下尽责尽职,没有疏漏,以至于事件一度陷入说不清责任、道不明原因的境况,仿佛成为一场自然事件。

企业的回应中,无论是指标的检测,污染的发现,还是事件的处置,一切都是按照常规项目进行的,有章可循,按部就班,当然也似乎无所谓懈怠。苯污染事件出现之前企业还有例行检测,只不过检测有基本的时间间隔,污染出现的时间纯属“巧合”。这就是说,企业该做的都做到了。在这种解释下,污染似乎只能归于自然事件,居民喝了污染的自来水是没办法的事。

那么政府有无责任?自来水是公用事业,无论由谁经营,政府始终是主导者,自然是第一责任主体。但政府第一时间的回应就说“在整个事件的核实认定、应急处置、信息披露方面是及时的、准确的、严肃的”,把自己定位为应急者、救火员,这种角色定位是否恰当?

按照当地政府的通报看,事发前前后后,每一个时间段他们都在努力,层层汇报,各部门动员,任务分派,一切都是紧张而有序的进行。这也是合乎逻辑的解释,但污染仍然在18小时后才得以公布。如果说这是尽责,那可以说是对这套行政程序的不折不扣执行,是政府层级之间、部门之间的相互尽责,却很难说是对社会公众做到尽职尽责。前前后后的处理、应急尽管争分夺秒进行,但内部汇报比对社会公众汇报更勤,整个行政程序高速运作起来,却没有做到第一时间向社会通报。18小时也许可以解释为必要的“时间差”,但想象一下,污染毒性可以致人死亡,这一“时间差”无法容忍。

现在,不少人把矛头对准外资,这其实是容易转移视线、避重就轻的问题。责任不到位,甚至责任在企业的监管流程中、政府的行政程序中被分解、稀释,变得无影无形,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外资还是本土资本经营自来水,甚至是政府亲力亲为,都可能无济于事。而既往不少经验表明,自来水、天然气等公用事业企业化经营过程中,政府下放经营权的过程中往往转移了责任,仿佛从此置身事外,事后应急、救火反倒成了尽责,这种现象并不罕见,更值得警惕。

目前,企业责任得到认定,是一个积极进展。此前那种说不清责任、道不明原因的境况,现在得到纠偏。深入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说明这起事件不是自然而然发生,不是不可避免,那么就一定可以从具体的机构、具体的人身上追查到具体的责任。

“奉化楼20年就整体碎垮”, “兰州自来水苯超标20倍一个月才公开”,两“负面新闻”最近接踵震惊全国。

看看几个事故地的问责方式,不免杞人忧天:仅仅问责建筑商及相关管理者,就可杜绝“楼碎碎”与“水苯苯”不再?

新闻显示,目前对两起事故的问责虽然“从重从快”,却囿于只查“经济基础”的传统思维,即只对工程直接责任者进行查处,而对“形而上”的信息不透明等深层因素视而不见,任其继续。奉化垮楼的问责,只是“针对房屋开发建设中的工程发包、勘测、设计、工程建设、质量监管和工程验收等主要环节以及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兰州“水苯”也仅由追查“化工厂污染自流沟所致”的责任者到“此次水污染与两次历史遗留问题有关”。

然而,全面分析,“楼碎碎”与“水苯苯”的背后,还有更值得注意的“上层建筑”问题:因民意不能畅所欲言,导致不能迅速而有效地报警。

4月10日的《奉化垮楼,一次本可避免的灾难》消息揭示,早在8个月前,2013年9月,奉化居敬小区29幢的住户们就发现,本楼虽是20岁的“青年房”,却出现墙裂要垮迹象,许多住户只好谨慎地向政府信访。其时正在打击网络大V,没人敢“越级上访”或上网吐槽。没有了“上访”和“网忧”的有关部门,也就张推李卸,两月后才姗姗检测,拖到2014年1月17日才出检测报告,以“C级局部危房”隐瞒了D级整体危房真相。又迟至2月10日才通知住户们。可见,若不是上访难,民主监督难,谎言掩盖真相,奉化楼不至于粉碎性倒塌致一死七伤。

《河南商报》4月12日又透露,《兰州自来水上月出现异味当地曾查处“造谣者”》——“从3月6日起,兰州市多处自来水已出现刺鼻异味。……针对近日兰州市多地自来水出现异味一事,兰州市政府将采取三项措施应对……同时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对无中生有、造谣的相关人员进行了查处。”这就表示,因曾查处关于兰州自来水出现异味的“造谣者”,导致苯超标20倍的严重致癌水被轻描淡写为“异味”,不了了之,让人们痛苦了一个月!

正在热播的电视剧《隋唐英雄》,有一耐人寻味的细节:李世民战胜父兄登基时,其岳母提醒他,当皇帝须三畏:畏民畏天畏史。畏民,要让民意自由上达,一不毁乡校,二鼓励草民到京城喊冤,三设立言官转达民意监督皇帝;畏天,即要尊重自然规律;畏史,让史官有独立写史的自由,如实记录皇帝和百官的过失。央视4月12日的“百家讲坛”,也总结崇祯亡国的关键是:开创了明朝未有的“杀言官”先例——造成官民皆不敢上访。

温故而知新。“楼碎碎”与“水苯苯”的背后,有没有“打谣扩大化”,造成民众敢怨不敢微博,坐看人祸生天灾,小误成大难?李克强总理近日一再强调“容纳众说”,“再不好听的话我们也要听”,“不用委婉表达”(《南方周末》4月10日),是否在倡导一种具有现代性的新型问责方法?也许这才是根治“楼碎碎”与“水苯苯”之类事故的特效药。(作者为自由撰稿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有每半年一次的全面检测,才会检测苯是否超标。既然苯是半年度检测时偶然发现的,那么饮用水被苯污染究竟有多长时间了呢?按照威立雅方面的说法,现在可以确定的是,饮用水至少在3月8日之前是没有被苯污染的。之后到底什么时候被污染,已经无从考证,直到4月10日17时被检出苯超标。(4月15日新华网)

朋友请注意,被检测出苯超标的水样,是4月2日取样的。很显然,到4月11日,兰州市民最少已喝了9天严重苯超标的水;而可能的最长时间,长达34天之久。更为严重的情况是,按照半年一次全面检测的规定,既然3月8日做完了一次全面检测,那么下次检测苯的日期是9月8日;这次4月之所以检测苯含量指标,乃是因为该厂承担了上级布置的某项任务。显而易见,此次检测出苯超标纯属偶然。百万市民的饮水安全,竟然悬挂在偶然性之雾障中,多么令人可怕!

腾讯网做了一项社会调查,“你认为兰州水污染源头27年未能根治是谁的问题?”截止到下笔此处时,认为是“威立雅水务”的587票,占比4%;认为是“当地有关部门”的11418票,占比96%。本人投票给了“当地有关部门”。与其说是“当地有关部门”,不如说穿了是“当地政府的决策者”,把兰州市民的饮水安全这件重大民生抛弃了,使之陷入偶然性之雾障。

由于处理设备之物理特性的原因,以及对民生之须臾不可缺少的情形,水、电、气,俨然应当是社会公共服务产品,属于政府应当且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范畴。人民缴纳税赋,必定包含购买了水、电、气之类的政府公共服务。而兰州市政府却把水务当作包袱甩了出去,以疯狂的三倍溢价卖给外商45%的资产股份。且明知如此外商三十年都难以收回成本,除了水费涨价勒索百姓并节制投入疏于维护升级,以利润为目标的外商岂有他法?当时便有经济学家对兰州抛甩水务的包袱,进行了强烈的批评。

导致兰州水污染源头27年未能根治,当地往届政府还有许多不可谅解的错误。譬如,批准在饮用水源附近建造大批化工企业,对化工企业管道非法穿越饮用水自流沟不了了之,中石油兰化公司两次严重泄漏不予追究责任也不作清污处理,自流沟超期服役十年并疏于严格检修等等。兰州市政府称,下一步将对造成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实际上需要中纪委成立专题调查组,才能彻底查清并追究责任。

更令人担心的是,居民水源遭受污染、自来水厂及其管道处于污染包围的威胁状态,绝非兰州是孤例。水污染事件,兰州不是第一家,很难说是最后一家。饮用水安全,必须引起国家高度重视,需要全国性的彻底排查,并予强制性纠正排险。饮用水的检测频次,同样需要调整加密,规范需要完善。而不能像兰州这样,一会儿说检测苯需要8天时间,一会儿说经检测苯含量已经达到国家标准。同时,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也应当包含水电气公共服务的水平和安全状况。

【缺乏法律制度建设及责任监督机制跟进的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可能比公营更容易出现严重问题。】

11日上午,兰州市城区唯一的供水企业——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出厂水及自流沟水样被曝检测出苯含量严重超标。经初步调查,造成苯超标的原因,是兰州石化一条管线出现泄漏,进而渗入威立雅水务集团内部管网所致。(4月12日《中国青年报》)

根据目前公布的调查信息,事故的具体责任划分尚不明确,但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和兰州石化显然正是此次重大污染事件的肇事者。尤其作为自来水供水企业的威立雅,对于使用已近六十余年的关键管网半年才检测一次,“判断有无污染仅靠水表面有无油花”,此类对水质安全缺乏重视更吝啬投入的态度,或许是此次水污染事件的直接诱因。

事件发生后,兰州市委书记虞海燕曾当面质问兰州威立雅董事长为何对重要管道疏于检修“你们省材料也不能这么省!”而这一质疑既容易回答,却也难于回答。易答之处在于,威立雅是一家外资私营企业,经过2007年兰州水务改革,获取了国营兰州供水集团的45%股权,进而实质上成为兰州自来水的独家供应企业,私营企业当然要以盈利为首要目标,由此采取包括控制成本在内的各种举措也是自然而然。在水务改革后的2008年,兰州威立雅就曾以企业亏损为由,将水价调涨49%。有这样的案例在前,兰州政府显然应对威立雅的“小气”有心理准备。

就整体而言,水务产业仍旧属于公共产品,至少是由社会大众共同消费、牵涉巨大公共利益的准公共产品,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照顾同样应被供水企业置于优先考量的位置。因此,威立雅断然不可能以一句“市场化思维下的理性决策”撇清自己的责任。

那么,如何让天性逐利的私营企业,通过市场化改革介入供水等公共产品的生产后,将维护公共利益置于和企业盈利同等重要的位置?解决这一问题,当然不能指望企业管理者自身道德的高尚,而应依赖于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尤其从长远效果而言,更应依靠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执行。可是,此次兰州污水事件却暴露出,在私营供水企业一味逐利的同时,兰州市政府对公共产品供应商的监督措施同样极不到位。

自2002年我国水务领域市场化改革全面启动以来,兰州水务改革实践就被认为是市场化程度最为彻底的模式之一。兰州供水集团不仅向威立雅提供了特许经营权,同时还向其转让了股权。可是水务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却与水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出现严重脱节。政府卸下了自来水供应中的财政补贴重负,却在相当程度上并未挑起立法管水务、执法保水质的应尽职责。

如此一来,市场化的步子越大,因水务企业过度逐利而使公共企业利益被漠视甚至被侵害的概率也就越高。兰州苯水事件,恰是这一危险逻辑的最新实证。

其实,不独水务改革,公共产品供应商的市场化改革与公共产品法规法规监督机制建设的脱节问题,在我国其他公营事业改革中也大量存在。不少地方政府将公营事业改革片面理解为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民营化,以为在改革后政府便可“袖手旁观”“一切靠市场”。殊不知,缺乏法律制度建设及责任监督机制跟进的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可能比公营更容易出现严重问题,也更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事件。

有鉴于此,在兰州污水事件的教训之下,公营事业改革虽不能因噎废食完全停止市场化道路,但也绝不能继续市场化的单向急进,而令政府仅在渎职之后发出苍白的追问。

唯有升级思路、刷新理念、提高行动力,才能化解乃至避免类似的水危机出现

到4月14日上午,兰州市自来水全面恢复正常供水。这起由自来水污染催生的公共事件暂时告一段落,而由它带来的思考,却远未结束。

10日17时,兰州市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检测发现,其出厂水苯含量严重超标。一天之后,权威部门才正式公布水污染事件。12日,记者从兰州有关部门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是原油管道泄漏造成自来水苯超标。过了一天,当地又宣布,是两次历史事故造成的渣油泄漏导致了水污染的发生。发布时间的延宕,权威信息的前后抵牾,让这场“意外”的自来水风波变得浑浊不清。

水是生命之源,自来水是市民须臾不可离开的必需品。自来水受污染之后,水之荒导致人之慌,市民纷纷抢购矿泉水、纯净水、桶装水,甚至连整箱的酒都成了抢购对象;而各类信息满天飞,更加重了市民的焦虑与不安。

谈到为何不第一时间公布自来水苯含量超标时,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相关负责人这样辩解:“不能一发现有问题,就关水,必须确定污染源性质。”如此言辞似是而非。确定污染源固然重要,宣告水被污染更重要,唯有早日宣布,市民才能及早应对。事实上,确定污染源与宣告水污染并不冲突,如果延宕宣布,仍然供水,被蒙在鼓里的市民就可能仍然饮用苯含量超标的自来水,并可能造成身体伤害。

兰州水污染事件,给供水企业上了一课,同样给相关部门敲响了警钟。兰州市民早在3月份就发现了自来水有异味,但当地政府迅速辟谣并查处造谣者,却没有对自来水可能存在的污染引起高度重视。从目前的调查结果看,兰州的自来水污染,似乎早就埋下了伏笔。如果两次历史事故早就得到善后,如果石化管道远离自来水管道,如果自流沟早就得到修葺,而不是超龄服役、年久失修,兰州自来水何以发生如此大面积的污染?青岛中石化管道泄漏爆炸事故后,国务院曾要求深入排查控制危险源,兰州的排查工作显然不够深入。但愿经此危机,相关工作能够到位。

除了关注这些“硬伤”,也需关注水源之危。从2012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强制执行最新饮用水标准。新的国家标准共有106项指标,向世界上最严的水质标准——欧盟水质标准看齐。然而水源的安全性却并不乐观。环保和水利部门最近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水库水源地、湖泊水源地、地下水水源地的水质达标率都不高,更有2.5亿居民的住宅区靠近重点排污企业和交通干道。风险源只有一个个清理掉,自来水安全才能少有污染的可能。

“见瓶水之冰,而知天下寒”,许多时候小细节背后却隐匿着大问题,兰州自来水污染事件,看似偶然个案,却并不偶然。及时的信息公开,可增强政府公信力,减少事后的被动;应对越及时,越能事半功倍,而不至于左支右绌。兰州水污染事件,说到底可倒逼政府部门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唯有升级思路、刷新理念、提高行动力,才能化解乃至避免类似的水危机出现。

从根本上排除自来水污染炸弹也需要制度支撑。比如,应制定统一的公共安全法,把水、电等公共产品纳入到公共安全治理范围

4月12日,造成甘肃兰州自来水苯超标的原因已查明,系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一条管道发生原油泄漏、污染了供水企业的自流沟所致。兰州威立雅公司董事长姚昕坦承,此次遭污染的自流沟长期以来都是兰州自来水的一大隐患。上世纪80年代自流沟下面的化工管道就发生过一次漏油事件,可并未就此弃用,而是修补后又使用到现在(4月13日《京华时报》)。

经过有关方面的积极努力,兰州这起自来水危机事件,终于找到了“凶手”——系中石油兰州石化管道泄漏所致,而且监测数据显示自来水污染正在消退。显然,接下来不但要彻底治理污染源,更要严惩相关企业、问责有关责任人。另外,发现时间和苯含量为何存在多种说法,这个问题也值得进一步调查。总之,只有彻底调查处理才能避免这样的水危机再次重演。

自来水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是一个城市的生命之水,直接关乎到兰州几百万市民的生命健康,这次竟然遭到污染炸弹的袭击,是一个让人无法接受的事实。而兰州供水企业的自流沟下面的化工管道多年前就遭遇漏油事故,一直没有彻底治理,更让人无法接受。这说明从当地监管部门到供水企业再到石化企业,都没有真正把自来水安全放在心上,这是最让人失望和痛心的地方。

事实上,上世纪80年代自流沟下面的化工管道发生的漏油事件,就已经发出了警告,然而,当时只是修修补补,并没有彻底治理,这反映出有关方面在工作上持一种应付的态度。此后多年,城市的面子工程越来越漂亮,而深藏地下的供水企业的自流沟与石化企业的化工管道仍然近距离接触,这说明城市治理更注重表面,掩盖了某些民生问题、安全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自来水污染事件先后在多个城市发生过,每次事件发生后,轻则引发市民抢水,重则导致部分居民住院。环保部研究结果也显示,我国2.8亿居民使用不安全饮用水。可以说,饮水安全已经成为公众最忧虑的公共问题之一。因此,有必要对所有城市的自来水安全进行一次全面体检,看看多少城市的生命之水仍被污染炸弹威胁着。

首先要调查水源、输水管道等是否受污染源威胁,然后排除威胁。兰州自来水被原油污染这一事例说明,由于早期规划和产业布局等方面的原因,输水管道并不是处于安全状态,而是与化工管道等近距离接触,各种涉污管道就成为随时都有可能污染自来水的炸弹。尽管排除这些地下污染炸弹有不少挑战,但为了确保城市不再发生像兰州这样的水危机,必须要彻底体检。

为给自来水进行全面体检,既需要环保、住建、卫生、安监等多个国家部门牵头,也需要各个省市政府全力配合,因为一些污染炸弹的威胁可能是跨区域的,还有一些污染炸弹是大型企业制造——比如说兰州这起水危机事件就是中石油兰州石化管道泄漏所致,只有国家部门介入调查,并督促各地政府整改,才有望彻底排除污染炸弹。

当然,从根本上排除自来水污染炸弹也需要制度支撑。比如,应制定统一的公共安全法,把水、电等公共产品纳入到公共安全治理范围。再比如,尽管各个城市都有《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但无论是制度本身还是执行效果都不理想,这也是造成自来水危机频发(今年以来媒体就曝光10起自来水异味事件)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完善水法以及国务院《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指导、规范地方自来水管理工作。

“苯害”当前非得等上级主管部门授意才能处置,到底是人民生命健康关天还是权力逻辑关天?

从4月10日17时兰州威立雅集团发现自来水苯含量严重超标,到11日11时切断污染水来源,长达18个小时。为什么在长达18个小时的时间里,水厂迟迟没有关停苯含量超标的自来水?“我们没有停水的权力……只能向主管部门汇报,由市政府决定。”面对记者的质疑,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宣传部长再三解释说。(4月13日《中国青年报》)

这几天,很多人都在义愤填膺地问一个问题:为什么兰州水污染事件的通报迟滞18小时?这话问得很铿锵,其实也问得很无力。

石油污染也好,自流沟老化也罢,不带成见地说,都还归得上“小概率事件”,背后有安全责任,不妨静待“下回分解”。眼下最核心的追问,不在这些看得见的细节,而恰恰在于水厂的抱怨——“我们没有停水的权力”。

水厂给出了一个大而无当的说辞,叫做“停水涉及全市生产生活”。这话看起来吓人,实则不堪一驳。一来,水电煤气和柴米油盐,乃至公共基础设施,哪个不是涉及全市生产生活?如果因为“涉及”就再也停不下来,那么,明知危桥也得让人冒死去走、明知有爆炸风险也要让人放马来过?二来,自来水的阀门由水厂掌握,明知风险已经发生,不紧急拧上阀门而是放任污染水源流进千家万户的管网,这是什么企业社会责任?这是什么民生观与利益观?

水污染事件中,水厂“犹抱琵琶半遮面”,竟然号称无权关上自己手里的阀门,即使这是大实话,也只不过再次印证了一个荒谬而真实的明规则——某些地方的“主管部门”,不仅主管着权力职能,而且主管着公共事件的真相。

水坏了,不管民生死活,非得看上级主管部门脸色行事,这是比苯污染更可怕的事。至此,公众自然就明白,为什么4月10日17时,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在第二水厂出水口发现严重苯超标,同时,在第二水厂多个监测点及4号自流沟向第二水厂的入水口均发现苯超标——却没有在第一时间拉下紧急控制阀门?

这是一个令人齿冷的逻辑:明知严重污染,却非要等待分析出真相才拉阀门;有了确凿真相,非得上级部门授意才下决心。水质安全,哪里在专业水企的责任与良心里,分明在“上级部门”的喜怒哀乐中。

水厂为什么没有紧急停水的权力?这比苯污染更值得深思。事发后,总有人讪讪而言“黄金N小时”,又或者强调知情与应急,但“苯害”当前非得等上级主管部门授意才能处置,到底是人民生命健康关天,还是权力逻辑关天?

12日,造成兰州自来水苯超标的原因已查明,系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一条管道发生原油泄漏、污染了供水企业的自流沟所致。上世纪80年代自流沟下面的化工管道就发生过一次漏油事件,可并未就此弃用,而是修补后又使用到现在。(4月13日《京华时报》)

事实上,上世纪80年代自流沟下面的化工管道发生的漏油事件,就已经发出了警告,然而,当时只是修修补补,并没有彻底治理,这反映出有关方面在工作上持一种应付的态度。此后多年,城市的面子工程越来越漂亮,而深藏地下的安全隐患却没有消除。

值得注意的是,自来水污染事件先后在多个城市发生过,每次事件发生后,轻则引发市民抢水,重则导致部分居民住院。环保部研究结果也显示,我国2.8亿居民使用不安全饮用水。可以说,饮水安全已经成为公众最忧虑的公共问题之一。因此,有必要对所有城市的自来水安全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检”,看看多少城市的“生命之水”仍被“污染炸弹”威胁着。

首先要调查水源、输水管道等是否受污染源威胁,然后排除威胁。兰州自来水被原油污染这一事例说明,由于早期规划和产业布局等方面的原因,输水管道并不是处于安全状态,而是与化工管道等近距离接触,各种涉污管道就成为随时都有可能污染自来水的“炸弹”。为了确保城市不再发生像兰州这样的水危机,必须要彻底“体检”。

为给自来水进行全面“体检”,既需要环保、住建、卫生、安监等多个国家部门牵头,也需要各个省市政府全力配合,因为一些“污染炸弹”的威胁可能是跨区域的,还有一些“污染炸弹”是央企“制造”,只有国家部门介入调查,并督促各地政府整改,才有望彻底排除“污染炸弹”。

当然,从根本上排除自来水“污染炸弹”也需要制度支撑。比如,应制定统一的《公共安全法》,水、电等公共品纳入到“公共安全”治理范围。

(张海英)

【所谓的公众生命安全,在一些企业那里都只是欺世盗名的借口。这就急需政府部门对企业行为进行严厉监管,决不能与企业穿一条裤子,决不能对企业给民众留下隐患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

最新消息称,兰州自来水苯污染已确定是自流沟周边地下含油污水造成的,而含油污水与两次历史事故遗留有关。1987年和2002年发生在兰化公司的爆炸事故和着火事故,导致渣油跑料未能回收、泄漏渣油渗入地下。

常言道“人在做,天在看”。不管什么时候造的孽,终有一天会还债。兰化公司的两次历史事故,并没有给当时的责任者以心存侥幸的机会。哪怕是时间过去将近30年,依然会以这样一种方式来证明,当时的责任缺失会留下怎样的恶果。

苯污染事件的背后,首先照鉴的是当事方兰化公司的耻辱。犯下大错,却不及时制止,最终以伤害无数居民的方式,扩大了两起事故的恶果。之所以说是这家企业的耻辱,就在于不论其当时的当事者,还是其继任者,都不是采取措施制止错误的发生,而是任由隐患的存在。

从事故情况看,这固然该由当时的责任者负责,是他们的违法与昧了良知,听任后遗症的存在。但其继任者同样难辞其咎。一个有良心和法治意识的继任者,会对前任的错误进行纠正。以为这样的错误与自己无关,不愿给前人擦屁股的想法与做法,最终只会让企业的良知扫地。

这起苯污染事件,同样照鉴了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的责任缺失。作为一家自来水公司,你的责任首先就是保证居民用水安全。这种安全不仅包括地上,也包括地下,不仅包括对当时发生事故的应急,也包括对历史问题的洞察。如果不能把这些做周到,就没资格成为公众安全用水的提供者。

作为自来水公司,怎么可以不对自流沟等管道的安全负责?历史事故因其为历史就可以忽略?因为是他人的责任事故自己就可以逃了干系?自流沟埋深四五米,且处于地下水下游,阻挡了地下水的运动,就这么天长日久地浸润,自流沟还能出淤泥而不染?如果对这两起历史遗留事故有警觉,提请对方采取措施,或自己拿出解决办法,怎么会发生今天的事件?3月份传出水有异味却忙着辟谣,4月份即成事实,这样的企业怎么能令公众放心?10日下午3时发现苯超标,直到11日早7时才上报市委市政府,这又是什么性质的问题?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从这两家企业的责任缺失和道德之耻,我们发现,所谓的公众生命安全,在一些企业那里都只是欺世盗名的借口。他们总是在斤斤计较自己的利益得失,而把公众的利益放在了一边。等问题发生,再去想办法补救。然而他们可曾明白,最后的补救,不仅需要付出巨大经济代价,还会导致公信力的不可逆的缺失?

这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些企业的先天不足。因而,也就急需政府部门对企业行为进行严厉监管,决不能与企业穿一条裤子,决不能对企业给民众留下隐患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否则,就只会把自己的信誉和企业捆在一起,让民众觉得你不可靠,认为你监管不力。

10日17时,兰州第二水厂出水口发现严重苯超标,此后,水务集团对水质又进行了3次检测,确认该厂出水口自来水苯含量严重超标。

目前,专家初步判断兰州自来水中的苯来源于兰州石化上世纪80年代发生泄漏事故后渗入到地下的污染物。也就是说,过去的三十年间,没有被彻底清除的事故污染物不断地向下渗透,加上自流沟超过使用寿命老化,渗入自流沟的苯得以混入自来水中。一旦前述判断确为定论,这就意味着,污染并不是从检测到水质败坏时开始,它可能在过去的相当长时间里即已存在,只是相较于前期的“轻微”污染,10日检测到的污染情况已经突破了“可接受值”。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从中看到,污染事故无论在时间还是危害上,都可能有一定的延续,其影响之巨远超想象。

然而,与近年来各地发生的自来水污染事件作比,此次兰州水污染事件似乎又没有多特殊。突然发现水质异常,核实并叫停水源供应,民间一阵恐慌疯狂抢水,经过若干天的等待,找到污染源头且水质恢复正常。它是一场公共性危机,又在一阵应急处理中被“扑灭”。不管你是不是污染的直接受害者,一种对水质的隐约担忧很难挥之而去。然而,自来水的公共供给属性,又让你只能在喝和不喝之间作出仅关乎个人的选择。

公众对周遭环境的忧虑其实还不限于水源一项,土地、空气、粮食等等方面,都令人焦心不已。而一次次同类、不同类污染事件的曝光,则一次次冲击着我们本已脆弱的安全感。它们一点点累积在大家的心里,形成一种心理上的认定,如工厂会释放相应的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带来致命伤害。就像今天我们看到兰州水污染事件,尽管客观上它是早年污染经久累积而成,但大部分人最直观的感受,恐怕是对化工企业危害的再一次确定。

这使得我们陷入到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地。维系现代都市、现代人基本生活,离不开工业发展和新的工业产区的建立,这一点相信不会有人否认。与此同时,重化工等企业的建立,往往又会引起周边居民的强力抵触。即使各种科学论证、环境论据,都足以证明只要做好全面的前期建设,外界所担心的环境影响因素可以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一些时候,来自民间的反对被简单地视为“不相信科学”,甚至多数人的“无知”。事实上,纵然科学可以证实极低的污染可能性,可一件件污染事件的发生,却早已让公众对安全概率本身产生了怀疑。与其说这是不相信科学,不如说它是长期的环境保障缺位所致的惯性不信任。

退一步来说,即使污染概率再低,工业企业的环境防护也不能确保万无一失。此时,相关公共资源源头的环境应急保障作为第二重保险,就显得至关重要。从兰州水污染事件来看,不管是自流沟超期服役,还是直至污染发生18小时后方才切断水源,都显现出第二重保险的彻底失守。而这些,都可能成为促使公众心理阴影进一步加深的因素。

现在城市自来水屡屡惊魂,最后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自来水作为最基本的民生保障之一,发生大面积污染,其安全风险有甚于煤矿、交通及一般环保事故。

兰州近日自来水严重苯超标,最新的“初步判断”是,兰州石化上世纪80年代发生泄漏事故后污染物渗入地下,现在“忽然”渗入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水厂自流沟。随着事故的物理原因明晰化,公众越来越关心事故背后的管理责任,以及这种责任是否会受到认真追究。

在4月1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兰州市长袁占亭据说郑重表示:“对这次污水事件对广大市民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我代表市委、市政府深表歉意。”

当地主要领导固然“已经道歉”,但道歉主要针对的是污染事件的社会影响,而回避了其中的政府责任。这样的道歉,兰州市民能接受吗?

公众现在亟欲发出的追问一大堆:兰州水厂自流沟与兰州石化的地下管网纵横交错,有没有人考虑过石化原料或产品渗透污染水厂自流沟的安全风险?兰州石化上世纪80年代污染物渗入地下,为什么没有得到必要的处理?有没有考虑到这种污染渗透的长期风险?个中除了企业环保责任,还有当地政府的监管责任。

当地政府还有另外三项责任:一是1个多月前,当地自来水就被报告“异味”,虽然有关部门已经否认此“异味”与苯超标的关联性,但“异味”具有安全风险提示作用,当地政府给人充耳不闻、麻痹大意的印象;二是迟至威立雅发现自来水苯超标18个小时后,当地才将事故公之于众,致使大量居民继续饮用了苯超标自来水。

其实还有一个貌似“历史遗留问题”,即兰州水厂自流沟建于上世纪50年代,属于“超期服役”,兰州市政府于2007年将全市自来水业务高价卖给威立雅水务,却没有对“超期服役”设施进行任何改造,给全市供水埋下安全隐患。虽然是前届政府欠债,现任政府不予亡羊补牢,亦属失职。

虽然,眼下尚处于对自来水污染来源的调查、分析与处理阶段,但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政府建构起安全供水责任链,这起自来水苯超标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可以避免的事故发生了,当地政府就是责任链的中心环节,不予问责难以服众。

此前,我们对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不乏其例,但主要集中在矿业等安全生产领域,民生领域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明显不足。现在城市自来水屡屡惊魂,最后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自来水作为最基本的民生保障之一,发生大面积污染,其安全风险有甚于煤矿、交通及一般环保事故。如何明晰其中的政府责任及其领导责任,是一个现实问题。

兰州自来水苯超标既已发生,当地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失职理应依法问责。不妨借此打造一个规范案例,明确类似供水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及其领导责任在哪里、失职之后应当承担哪些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以此明示天下。

杨于泽(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