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系列评论之三
8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张德江委员长出席。新华社记者刘卫兵摄 据媒体报道,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作的关于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认为,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这部法律修正案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 安全生产不仅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更是保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稳定剂”。如何才能实现安全生产?从时间上来说,事前和事中都不能麻痹大意:事前要进行预防、未雨绸缪,事中要及时排查、加强监管。从空间上来说,现场和后方都是“战场”,应该做出合理的统筹安排。从人员上来说,无论是实际操作人员,还是监督者、决策者,都必须尽职尽责。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全盘皆输。 近年来,我们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持续加大,然而还是没能避免一些事故的发生。分析原因,其中两项就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上级单位的监督不到位。此次修正的草案,在第一次修正“强化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当然,智者千虑,必有一失。面对突发的安全事故,我们应该果断采取措施,处置得当。一方面,要严肃责任追究,查处违法行为。此次修正的草案,进一步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出重拳,就是要让生产经营者望而生畏,时刻守住安全生产的“红线”。一方面,我们应该做好调查工作,总结经验教训。虽然草案还未就这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已经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部门作出建议,比如“总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事故处理原则,同时明确事故调查报告应向社会公布”。我们相信,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这些合理、正确的建议,使草案更加完善。 安全生产事关重大,各方的责任都重于泰山。修正并经审议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必将树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规范,带来新的行业风气,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最终将有效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让安全生产更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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