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提出“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毋庸赘言,信用记录一旦系统完备,就能形成一处失信、处处被罚的局面,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然而,整合信息孤岛,真的是没有任何风险和弊病吗? 我们只能说,美则美矣,了则未了。社会征信系统一旦建立,那么个人信用信息的各个方面将全部纳入统一的数据库,国家在惩戒失信行为的同时,对公民信息的“监控”也会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早就论述过,国家的重要功能就是对社会体系的“反思性监控”,即“行政权威通过掌握个人的生活史记录而实施监控”,这在实际的操作中还具有另外一层含意,“居于权威位置的个人对另一些个人的活动实施直接的督管。” 问题是,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弥尔顿?弗里德曼所言,“已经集中起来的权力,不会由于创造它的良好愿望而变为无害。”如果这些公民信息泄露出去,会对一个普通个人造成多大的损失?再做一个腹黑但绝对合情合理的假设,如果主管信息的工作人员用权寻租或以权谋私,肆意更改“被管理”的信用记录,那么不仅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功能将形同虚设,更会对个人和政府公信造成无可挽回的伤害。 更让人忧心忡忡的是,社会征信系统尚未建立,个人信息泄露却已经因循成风。且不论那些商业机构、培训机构、社交网站把个人信息当做交易筹码,也不说每个人在现实生活中对房产中介电话、电信诈骗电话等不胜其扰,单说政府部门的信息泄露同样令人触目惊心。前几年江西鹰潭一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灰色利益链浮出水面,出售的个人信息超过3/4由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提供,更是让人脊背发凉。也因此,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道路上,每一个人都有权利发问:如何保障人们的信息安全? 如何去防止居于信息管理权威位置的个人,在实施督管过程中故意地或过失地危害他人? 正是出于保护公民信用信息安全的考虑,《规划纲要》专门辟出“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一项,强调“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提出“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虽然只是文件表述,但也充分说明制度制定者已经意识到信用信息安全问题的存在。问题就是努力的方向,有理由相信,未来这个完善的信用信息体系,既能为社会诚信保驾护航,也能堵住任何信用信息泄露的“黑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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