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执法 | 浙江通报8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2-06-29 16:37:40? ?来源: 责任编辑:陈静 我来说两句 |
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报8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行刑衔接类 01 永康市向某某、蔡某某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液化气涉嫌危险驾驶罪案。 2021年8月6日,永康市交警大队石柱中队在湖石线1KM+500M岩洽村地段处对向某某驾驶的浙G6J2Z1号轻型厢式货车进行执勤检查时,发现车上载有大量疑似液化气的钢瓶。石柱中队随即联系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经询问核实,发现该厢式货车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向某某系受永康市三超燃化气有限公司大园东供应点负责人蔡某某的安排非法运输液化气,经称重有液化石油气2366公斤,数量较大,危及公共安全。 经核查,向某某、蔡某某非法运输液化气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9年9日,永康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向某某、蔡某某拘役二个半月,并处罚金5000元。 02 绍兴市上虞区马某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对硝基苯胺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2年2月26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通过视频监控发现马某驾驶的车辆辽D83122停靠在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园区纬五路上,遂联系交管人员对其进行检查,发现车上载有32吨包装标注为“对硝基苯胺”的化学品,该车辆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非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辆。经抽样检测鉴定,对硝基苯胺为危险化学品。马某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数量巨大,危及公共安全。 经核查,马某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驾驶罪。3月11日,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分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马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03 浦江县肖某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二氯甲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 2021年10月3日,浦江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信息,G60高速往杭州方向262+700米离浦江出口4公里处掉落一些标签为二氯甲烷的化学品。浦江县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处置,现场共发现铁桶四只(250kg/桶),其中有三只桶上粘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显示为二氯甲烷,已严重破损,内部的化学品已完全挥发,还有一只卡在路边护栏。现场人员立即将上述四桶二氯甲烷由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转移至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经检测鉴定,二氯甲烷为危险化学品。调查发现,掉落并泄漏的二氯甲烷系肖某驾驶小型客车运输过程中发生单方事故导致。事故发生后,肖某未报警,也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就从郑家坞出口驶离高速逃逸。进一步调查发现,肖某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运输危险化学品,数量较大,危及公共安全。 经核查,肖某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驾驶罪。2022年1月25日,肖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二、行政处罚类 01 宁波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政处罚案。 2021年12月1日,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对宁波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喷漆车间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稀释剂、固化剂、青绿环氧中间底漆、丙烯酸烤漆等)从事生产,喷漆车间内电气设备设施不防爆、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未按照《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1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8.4.3条的规定采取可靠的防爆、监测等安全措施,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通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宁波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2022年1月14日,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绍兴市闰熠纺织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政处罚案。 2021年12月7日,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市闰熠纺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乙酸乙酯、改性异氰酸酯,但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未设置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点,乙酸乙酯、改性异氰酸酯随意存放于生产车间、纺织品仓库内,打浆点部分电气线路不防爆,无危险化学品安全警示标志,无危险化学品周知卡,无防止液体流散措施。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绍兴市闰熠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12月21日,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金华市狼道广告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政处罚案。 2021年11月16日,浦江县应急管理局对金华市狼道广告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但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喷漆间电气设备不防爆、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入口处未安装静电释放装置,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强制排风扇,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金华市狼道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12月13日,浦江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04 玉环市万泽机械厂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政处罚案。 2021年4月15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玉环万泽机械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向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处置,擅自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其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玉环万泽机械厂暂时停产停业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玉环市万泽机械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之规定。另外,调查发现该厂还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5月28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厂合并作出罚款10万元,对该厂主要负责人林某某作出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05 温州泰欣制袋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14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对温州泰欣制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临时仓库)内存放危险化学品乙醇4桶(180公斤/桶)、二甲苯1桶(180公斤/桶)和乙酯1桶(180公斤/桶),该场所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设置防火、防爆、防静电设施,未建立危化品周知卡和警示标志,另外还存在未建立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温州泰欣制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4月14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8万元的行政处罚。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实施许可制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四类犯罪行为中除了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者严重超速外,还包括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以上3起行刑衔接类案件为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典型案例。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此项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易发频发的领域之一,以上5起行政处罚类案件为生产经营单位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典型案例。 相关法律法规 一、“危险驾驶罪”相关法律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