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 所谓公司制,就是一种以法人财产制度为核心,以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从事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其特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司必须是法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必须实现股东最终财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公司制的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的公司制改革最早出现在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股份制改革则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经过20多年的实践与探索,到2016年年底,全国超过90%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完成了公司股份制改革。这也意味着,意见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国企的公司制改革,公司制改革已经到了最后的冲刺阶段。 公司制改革的关键在内容,在于企业经过改革后,能否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能否真正按照市场化运作。其中,股东权利是公司改革能否到位的核心,是体现公司制改革成效的最基本标准。意见在这方面也有比较明确的表述。 意见指出,要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格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权责。其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这里至少包含三层意思:一是章程是企业制度体系的核心。章程必须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必须成为所有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自觉遵守的基本制度,谁也无权凌驾于章程之上。章程就是企业的宪法;二是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投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股东大会通不过的,一律不能执行。自然,股东权利也就成为公司制企业最核心的问题。三是规范出资人行为。目前,出资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很混乱,出资人既当裁判员也当运动员,有时还是教练、现场监督,甚至还当观众。在这样的一种监管体系下,企业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所以,意见把规范出资人行为,让出资人依法履行职责作为重点提出来,就是看到了问题的本质。 既然意见已经对股东的地位做了明确的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那么,要想使公司制改革取得成效,就必须在股东权利问题上有更加明确的规范与要求,要有更多的制度保障股东权利的落实。它不仅关系到公司制改革能否到位,也关系到下一步国企改革、尤其是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最根本的问题,也是股东的权利问题,是不同所有制的股东能否在公司享受平等的权利,真正做到同股同权。 就公司制改革的现状而言,在形式上,多数企业已经实行了公司制,且都有明确的制度和规范、有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但是,从内容来看,真正能够按照公司制执行的并不多。更多情况下,国有股东仍然完全把控着企业,且不管股权多少,都是“金口玉言”,其他所有制股东没有话语权。为什么在推动国企混改过程中,民营资本的参与热情不是很高,原因就在于,担心被“关门打狗”。更多情况下,能够参与到国企、尤其是央企改革中来的民间资本,从参与的第一天起,就做好了当财务投资者的打算,就是看中了能够从参与中分得一部分利益。至于其他的股东权利,尤其是决策权、经营权、管理权、人事权等,想都没有想。因此,改革后的国企,也就与改革前没有多大区别,体制机制也没有得到转变。显然,这是不符合改革要求的。 公司制改革,必须把股东权利的问题落实好,把法律上赋予股东的权利全部赋予给不同的股东。譬如董事会的问题,就完全可以按照股权的多少确定董事的席位,并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履行股东的权利,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董事会也就能成为企业的决策机构、中枢神经。又如经理层,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下,就只要对董事会、对股东、对企业、对全体员工负责,而不要对上级行政部门负责。无论是董事会还是经营层,最终的目的都是对股东负责,为股东的利益着想。 一旦公司制改革到位了,且能够真正按照市场化目标对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那么,对下一步国企改革将产生重要作用。正是因为公司制改革直接关系到国企改革的推进,所以,这个改革就必须彻底、规范,必须严格按市场化要求进行,而股东权利则是最核心的问题。真正的公司制企业,是不可能忽视股东权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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