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在原有司法解释基础上增加了“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条款。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是我们熟知的“黑名单”,是为惩治老赖专门建立的一套信息采集、曝光和惩治措施。老赖是当下一种典型的社会现象。他们故意拖欠债务却过着高枕无忧的生活,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从2010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接连下发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文件,2012年7月开始筹建“黑名单”系统。如果说过去的限制措施还较隐蔽,那么“黑名单”就是完全公开化的惩戒措施,某种程度上都带有规劝色彩,并未触及当事人的现实利益。鉴于此,2013年11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建立了一套多部门、多领域联动惩处机制,涉及旅游、度假、限制出境、安全生产等30多个重点领域。总之,为惩治老赖,最高法院通过不断做“加法”来提高打击、惩处力度。 虽然惩处力度重重加码,效果却没有预料中那么理想。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全国“老赖排行榜”,老赖依然遍布全国,其中个人最高失信金额达到3.8亿元,法人最高失信金额达3.5亿元,最多一人失信达79次,最长失信时间达24年。以至于有人怀疑究竟能否通过法律解决这一问题,因为老赖的普遍存在说到底是缺乏完善、系统的诚信体系所致,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诚信意识都有待加强。此类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法律从未期许短时间内提高、改善公民道德素质,它要解决的仅仅是因失信带来的经济、社会问题。一方面,《规定》实施时间尚短,各部门内部协调整合周期较长,我们仍需耐心等待其效果;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关注一些极端案例,由于惩处措施层层加码,不少老赖索性破罐破摔,改过去的拖延为彻底的挥霍无度。这提醒我们,对老赖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确有偿还困难的,法律应适当做些“减法”,让其通过特定程序退出。 所谓做“减法”,就是在打击、惩处老赖时,也必须保障其合法权益,避免让惩处措施波及无辜者。针对新增的解释,“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网友认为这一规定全无必要:虽然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意图相当明确,可未成年人一般不可能大肆举债,很难成为拖欠债务者,这一条款难免有画蛇添足之嫌。其实,在笔者看来,这一规定的真正积极意义在于,它有力地制止了法律惩处措施的无限加码,划出了惩处的边界和底线,保证了法律内部的平衡。再如新添的一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味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法院应当删除其失信信息。”这一规定既避免了债务无限拖延、人为制造赖账情况,又能主动转入其他清偿债务程序(如拍卖、申请破产等),让债务人及时退出“黑名单”,维护其权益。 可进可出的法律设计并没有削弱“黑名单”的效力,恰恰相反,只有建立在一视同仁的基础上,法律才能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精准打击,助推问题的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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