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名叫陆勇的慢粒白血病患者,在高药价的逼迫下,走上了海外代购国外仿制药的道路,他也通过网购的信用卡为很多病友代购了这种药物,被称为抗癌药“代购第一人”。但因为此,他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消息爆出,493名白血病患者曾联名写信,请求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1月30日,陆勇代理律师说,检察机关撤回了对陆勇的起诉,法院也对“撤回起诉”做出裁定。(2月1日中央电视台) 时至今日,广受关注的“陆勇案”,终于有了一个还算美好的结尾。事后回望这一波三折的剧情,还是不免令人感慨唏嘘。一面是生存的需要,一面是法理的权威——当我们解读本案时,一度确实陷入了某种难以抉择的两难困境。所幸,检察机关最终选择撤诉,抗癌药“代购第一人”,终究没有成为因此获刑的第一人。 “抗癌药代购第一人”,“数百名病友写信求情”……尽管有着各式悲情因素掺杂其中,但我们丝毫不应怀疑,司法机关的最终决定,想必与之关系甚少:当地之所以决定“撤销起诉”,更多还是基于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对既有法条的援引。笔者认为,检方的高明之处在于,回避了本案的伦理和道德成分,通过针对性地运用相关法律条款,就化解了此一无比棘手的问题。然而也不得不说,这种技巧性的应对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该案可能产生的示范效应。 “陆勇案”也许是一个标志性事件,但它目前却难以成为一个有效的判例。这是因为在本案中,司法机关虽称“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发生了变化”,但目前却尚未明确公布撤诉理由。这意味着,“代购抗癌药”一类的行为,其法律定性和违法风险,和以往并无实质不同。此一结果,无疑仍旧构成了对潜在代购者的威慑。 当然,对当地司法机关处理本案的手法,我们可以理解。作为地方层面的检察院,其本就无力承担太多。真正需要追问的,应该是“病患们,为何会走投无路,被迫冒着法律风险,去网购海外药品?”其中缘由固然很多,可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药监系统在审批环节的低效,使得众多外国廉价特效药难以合法引入。这导致很多时候,病人群体只能自己网购药品,从而维系活下去的希望。如此语境,无疑会让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陷入尴尬。 一切正义的法律,都必须获得不折不扣的捍卫。但其前提是,不让公众在“守法与求生”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想要避免“陆勇案”这一类尴尬重演,最终还是要落在畅通并规范廉价外国药的引进渠道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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