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法制晚报记者接到安徽亳州商人张静思的举报称,自己与安徽省人大代表支训民发生商业纠纷,后因多次向其拨打电话、发送短信,被当地公安局拘留5天。不满处罚决定的张静思向政府申请复议、向法院提出诉讼,均无果。经记者多方核实,张静思所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目前她已经接受了公安机关5天的治安拘留处罚。 “女商人给人大代表发4条短信被拘”,这样一则新闻引起了公众广泛关注和质疑。仅仅出于商业纠纷,仅仅因为发了四条短信,就被治安拘留了。这难道不是赤裸裸的滥用职权吗?法院怎么还能认为这样的拘留决定合法有效呢?一边是普通商人,一边是略显强势的人大代表,而中间还有着有滥用之嫌的强大行政执法权。这确实容易让公众先入为主,并对执法机关和法院作出“有罪推定”。 事实上,我们须慢些作出对执法与司法的违法性判断。《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而“多次”在法律上一般指三次以上。因此,本案各种是非纠结的关键在于这位女商人所发短信的内容,是否足以干扰到他人正常生活。 如果短信内容已经超出了一般商业纠纷的范畴,还带有着人身攻击、侮辱,乃至恐吓、威胁等信息,那么这名人大代表的合法权利就受到了侵害,女商人就应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反了治安管理秩序付出法律代价。而反之,如果相关短信仅仅只是为了协商纠纷,哪怕是语气有些过激,只要没有超出一般人容忍范围的侮辱、恐吓或威胁类言语,就不应该被认为是治安处罚上的违法行为,至多只能构成民事侵权。 目前,该事件已经发酵成全国性舆情事件,并且已经给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各级执法、司法机关在面对质疑时,均有“自证清白”的义务,否则,丢脸的不仅是某个地方,丧失的将是公众对整个法律实施系统的信任。因此,相关部门还须引起高度重视,不能听任舆情进一步发展,向公众依法公开所有的案情,尤其是着重说明作出拘留决定和司法裁决的理由。如果确实存在错误,也须及时纠正,给当事者和公众一个交代。 还须指出,公众之所以产生了如此普遍质疑,另一个原因恐怕还在于,当地执法机关给了公众“选择性执法”的观感。即使女商人确实存在违法,为什么类似事情在人们生活中并不少见,普通民众被骚扰,权利却时常得不到救济,而为何人大代表被“骚扰”,执法机关就能够马上作出强有力的反应呢? 事实上,作为普通民众,我们并不是在嫉妒人大代表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实现,而是期望每个人的合法权利都能够得到平等的实现,无论他是代表者还是被代表者。权利只应和法律相关,而不应因身份产生执法力度上的差别,如此才能使人们不再戴着有色眼镜去看待“有权阶层”的应有权利实现。舒锐(北京 职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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