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自己公司申报的国家物联网专项资金能获得审批,镇江金钛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钛软件)法人代表丁某行贿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原处长陈柱兵。案发后,丁某主动投案,随后被一审判处缓刑。近日,记者获悉,北京市高院二审改判,对丁某免予刑事处罚。(12月2日《京华时报》) 行贿者得以免除刑事责任或者判处较轻缓的刑罚的事件并不鲜见,譬如,事涉刘铁男一案的部分企业负责人,目前也基本安然无恙。受贿者身陷囹圄,行贿者却逍遥法外,风光无限,这种对行贿者过于宽缓的做法未免有失公平正义,此种局势若不改变,也不利于当前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推进。 当然,司法机关对行贿人作出较轻缓的刑罚是有相应法律依据的,不能武断地认为这种处理是不正确的。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行贿罪的,轻则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则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很多行贿者都属于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范畴。也即,行贿人是有“免死金牌”作为护身符的。 受贿与行贿作为一根藤上结出的“并蒂毒花”,属于对合犯,是行贿人和受贿人的相互行为构成的一种犯罪。司法实践中,要想查证行贿和受贿事实,必须有行贿人和受贿人的相互印证的供述,这是认定行贿和受贿的最关键、最重要的依据。缺少一方供述,再无其他旁证,都将成为认定行贿和受贿事实难以逾越的门槛。 于是,在具体案件查处中,对行贿的处罚成了现实的难题:如严查重判,行贿者与受贿者就会形成一个命运共同体,互为攻守同盟,不仅案件难以查办,而且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对受贿行为也难以有效打击。为了获得更多证据打击受贿,办案机关往往会争取行贿人的供述,将行贿人作为可以利用的“污点证人”来对待,对其网开一面,要么不立案处理,要么判处轻缓的刑事处罚。这正是很多腐败大案中,鲜见行贿者获刑的根本原因。 司法机关的“放纵”,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行贿人的鄙陋行为,侵蚀着反腐制度的肌体。受贿固然可耻,行贿也好不到哪里去,除了被勒索而行贿的,有多少主动行贿者不是怀着投机心理拉拢腐蚀受贿者的?事难办、脸难看固然是亟待整顿的官僚主义,但这都不是行贿者大肆拉拢腐蚀公职人员的理由。“有缝鸡蛋”该鞭挞,“专叮有缝鸡蛋的苍蝇”也必须拍,特别是,一些官员正是被行贿者拉下水后,无法收手,逐渐蜕变为“巨腐”的。 此外,不排除一些行贿者利用“免死金牌”,以先行自首告发、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来要挟受贿者“继续合作”,谋取非法利益。因为,依据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行贿自首者无罪,受贿者自首与否都将受到处罚,典型的“上了贼船难下来”,权衡之下,受贿者极有可能不会收手,顶风作案了。在这种特殊的制度安排下,行贿者完全可以先行肆无忌惮地行贿,行贿之后威胁受贿者或者东窗事发后立马检举揭发,与办案人员做交易。这将是一种很可怕的情形。 正如有专家说,严惩受贿却又宽纵行贿,如此反腐跟开着水龙头拖地毫无两样,受贿落马,行贿免责,只会造成负向激励,侵蚀反腐制度的肌体。因而,反对腐败既要将权力关进笼子,也需对行贿零容忍,补上法律纰漏,严格刑事责任,不能让行贿者无责之事过于泛滥。 可喜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了更科学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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