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在自然环境中生活的野生动物,却因人类非法捕猎,遭遇厄运。为何放生却有可能好心做坏事?记者发现,其实放生背后已经形成了一条“利益链”,受益的总是捕猎者和销售者,损失的总是放生者,而受伤的总是动物,它们甚至在这个过程中被折磨而死。(10月9日《新文化报》) 一条恶性循环的放生“利益链”是怎样形成的?新闻中已有提及:比如放生鸟类,放生者向鸟贩预订,鸟贩接下“订单”后,便向捕鸟者下“订单”,捕鸟者按“订单”捕捉,然后送到鸟贩处,鸟贩再按“订单”卖给放生者,放生者再预订……换言之,放生“利益链”的背后,是放生变成赤裸裸的杀生,爱心初衷最终演变为坏心恶意。 毋庸置疑,放生“利益链”应当被及时有效的斩断。原因不仅在于放生“利益链”的存在会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极大的威胁,破坏生态平衡,也不只是其之存在是对《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规的公然抵触,更是因为生态平衡破坏后难以恢复和无法预计的连锁反应的后果。那么,如何才能斩断放生“利益链”呢? 如同那句著名的广告词——“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一样,笔者以为,放生“利益链”上的商贩和捕捉者固然该受到法规的惩处,但关键是要从源头上的下功夫,即须对放生者进行规范引导。 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以及社会组织应加强宣传,重新诠释“放生”。让人们意识到,“放生”,不单单是从商家那里买来动物然后随便的放回大自然,而是要晓得所放动物与所放之处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是否合宜,需考虑放生后会否对所放地的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简言之,就是放生者应对所放生命负责,科学、合法放生。如此,生命得到尊重,自然受到保护,慈悲爱物之心才会得到最大化的彰显,也才是真正的无量功德。 另一方面,则是法律该亮剑,戳破“爱心行为就有天然豁免权”的假象。譬如,我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那么,对于那些不经许可但数量偏大的放生行为应进行适当的法律干预,对于那些破坏一地生态的放生行为,更要给予相应的法律处罚。 一言以蔽之,软性倡导和硬性规定双管齐下,规范引导放生者,使其科学、如理、如法放生。到时,没有盲目放生也就没有杀害存在,放生“利益链”自当消弭于无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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