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驯养繁育证,没办运输证,带着猴子去外地表演就是犯罪——“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连日来,由4名河南省新野县的猴戏艺人黑龙江卖艺被判刑带来的这一问题,引发全国媒体关注,坊间争议很大。(9月29日《大河报》) 没办运输证,带着猴子去外地表演就是犯罪。 说耍猴艺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多少有点“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之感。毕竟这样的罪名颇具争议,且反对者众,支持者寡。就连包括国内诸多知名法律专家在内的不少人士也普遍认为欠妥,认为有驯养繁育证而无运输证,4人的行为充其量只构成行政违规。 有一点不容忽略,那就是耍猴艺人被定罪的过程并非丁是丁卯是卯一气呵成,个中充满曲折。据当事人说,事发之前,他们表演时,当地森林公安就曾前来处置,要求他们离开,但为了生计,他们并没有离开。在警方第二次前来处置时,他们与警方发生争执。按照鲍凤山的说法,民警将他们及猕猴强行带走,“是觉得他们不听话,要好好教训教训”。会不会是报复性执法亦或选择性执法?有无可能随便找个罪名出口恶气?联系“双方发生争执”这一背景,想让人不产生怀疑也难。 按警方的说法,有驯养繁育证,没办运输证,就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很简单的一个罪名,警方本可以第一次处置时脱口而出。为何非在双方发生争执后,第二次前来处置时才给出?办案人员会不会业务不熟,是否回去后又“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认真研究了一番法律,觉得“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比较适用,于是底气十足理直气壮地将几人带回警局? 有一点令人费解,耍猴戏由古至今历史悠久,鲜有听说耍猴艺人因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而被判刑。耍猴艺人怎么一不小心就耍出了此罪。还有新野的耍猴艺人们走南闯北到过不少地方,为何到了其他地方没被定此罪,偏偏到了黑龙江牡丹江市竟被定此罪。莫非其他地方的警方皆糊涂,唯独牡丹江市警方才清醒? 耍猴艺人的“罪”,岂非欲加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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