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原真相不仅是司法的基础或手段,而且有时成为目的本身,而司法公正的重要指标就是法官认定的事实与原始事实最大程度的接近】 2007年9月4日,南京市某基层法院在彭宇案一审判决中错误地运用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定,宣示了一项被认为是“做好事没好报”的法则,在中国社会道德信仰危机的沉重背景下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二审法院又因社会的强烈质疑而以调解方式了结此案,回避了社会公众对于事实真相的强烈关注和对行为准则的热切期待,也丧失了更正下级裁判错误、宣示正确规则的制度性机遇。随后,媒体相继密集地报道了在全国各地上演的不同版本“彭宇案”——司法裁判的郑州版、天津版、金华版彭宇案,未提交司法的温州版、西安版、厦门版彭宇案,还有讹诈未遂的南通版、肇庆版、温州版彭宇案……接踵而来的是令人不寒而栗的一系列见死不救的报道:2010年杭州、福州,2011年北京、武汉……都发生了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的现象,2011年10月13日发生在佛山的小悦悦事件更引起了整个社会对人性的拷问。而在所有这类事件的报道和评论中,几乎无一例外地链接或指向了南京彭宇案。 彭宇案审判的影响如此深远,不仅令当事人自己和本案法官始料不及,也着实让整个司法界“受宠若惊”!诚言之,把见死不救的行为都归咎于彭宇案判决的恶果,实在是过分抬举中国司法的影响力了。在一个司法判决没有判例效力或示范效应、甚至对本案都未必产生终局性的国家,一个基层法院作出的彭宇案判决,如何得以对此后发生的每一桩见死不救的事件负责?中国的司法判决又何曾有过如此深远的影响?就新闻本身的特点来说,选择小概率的特殊事件抑或选择大概率的典型事件进行报道,往往取决于其新闻价值,甚或概率越小越有新闻价值,因为“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而日常即正常事物往往没有新闻价值。但问题在于,公众不会因为一则人咬狗的新闻而相信这是一种常态,却为什么会因为一则彭宇案的新闻而坚信这种判决才代表中国司法评判社会道德的常规或惯例、好人没好报才是普遍的现实、见死不救才是理性的选择呢?如果这种意识或信条成为一种普遍认知,那么彭宇案判决运用的“经验”(法则)究竟是(已有)社会认知的反映或结果,还是导致(后来)这种社会意识的原因?这些问题的答案背后,蕴藏着社会意识、公众信仰、价值取向等更深层次的命题,值得司法界、新闻界和社会公众共同反思。然而,最应该从彭宇案中深刻反省的还是司法界本身——面对社会信仰危机,司法应具备怎样的角色或职能才能担当使命?面对公众对真相和正义的渴求,特别是面对媒体的监督或误导,司法应奉行怎样的原则和规范从容应对?在信仰危机与价值重构的国度与时代,司法应有怎样的功能与特质,特别是在涉及社会行为规范的热点案件上司法与媒体应各自奉行怎样的准则,又应形成怎样的互动关系?“彭宇案现象”只是为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个透视窗口。 在一个基督教信仰强大的国家,人们容易相信:即使法官偶尔瞎眼,上帝也不会睡着;恶行即使未受到俗世审判制裁,也一定会受到上帝的惩罚。这种信仰一方面会加强行为人的自我约束,另一方面也为其他社会成员受伤的心灵提供平复机制。相反,在一个普遍缺乏宗教信仰的国家,一方面行为人的内在约束机制很差,另一方面公平诉求的心理资源也很缺乏,因此更加依赖于司法这样外在的制约和正义诉求。司法的一般功能包括解决个案纠纷和修复(在纠纷中遭到破坏的)法律秩序,同时通过解决纠纷过程中对权利的保护和对违法的制裁,向社会宣示行为规范,从而实现法制教育的功能。在一个缺乏信仰和道德失范的国度与时代,司法的示范功能与教育功能更加重要、更加迫切。当下中国社会基本没有宗教信仰,转型社会的价值紊乱也打碎了普遍的道德信仰。于是伸张正义的压力几乎全都压到了外部控制途径——司法正义诉求。彭宇案判决异乎寻常的巨大轰动,正是这种在信仰危机背景下社会期待司法拯救信仰的愿望落空而引爆的。公平地说,彭宇案一审判决绝对不是当代中国社会见死不救、好人没好报的道德滑坡的始作俑者,甚至也不是这一现象成为一种社会信念的起因。然而,当社会信仰和道德底线已经严重滑坡到岌岌可危的时候,当人类相互信任、相互救助的集体保障体系已经脆弱到濒临崩溃而触发了社会最痛的那根神经的时候,社会期望司法能够成为惩恶扬善、拯救信仰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然而彭宇案判决竟然冒天下之大不韪,将这个民众隐痛作为一种普遍认同的“经验”,并以此作为推定事实的“法则”,这无异于是在这只负荷沉重的病骆驼身上增添了最后一根“要命”的稻草! 然而,司法与信仰之间的互动与纠结绝非单向或单一维度的。与宗教信仰的原生性、不可证明性、内在约束性不同,通过司法等外部控制而产生的信仰,是一种可印证(或推翻)、可预测、具有外部威慑性的信念或信条,因而外部控制的形成也依赖于多重外部条件的满足。司法除了要有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标准确定的裁判与惩罚之外,首先需要有强大的侦查能力或其他获悉事实的手段,足以发现事实真相。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还原真相不仅是司法的基础或手段,而且有时成为目的本身,而司法公正的重要指标就是法官认定的事实与原始事实最大程度的接近。然而,法官既非掌握事实真相的当事人也不在现场,相反却是最后接触证据的人,原始事实经过N次映射之后才成为法官作出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如果整个社会没有信仰,比如证人普遍不说真话、法官普遍不信任证人、社会也普遍不信任法官自由心证,那么就只能借助于有形证据来确立事实,从而导致“事实=证据=书证+物证”的现状,不仅导致发现事实的成本高昂,甚至因不得不忽略本已影响法官心证的大量有效信息(如当事人陈述或证人作证时的举止异常、逻辑冲突等)从而无法合乎情理地发现真实;如果法官本身对于社会道德的整体状况缺乏信心而成其为一种“经验”性结论(信念),则可能出现彭宇案判决那样错误的“经验”推断;而基于这种经验而作出不能惩恶扬善的判决如果真的成为一种司法常态,则又进一步恶化社会的信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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