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观来自当地宣传部门的新闻通报,似乎给人一种媒体报道有误的感觉,但在短短两个月时间之内,一个疑似对违法批地案件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官员,经历了这么一场从(正处级)市长到(正处级)局长的职务变迁,两个职位都是肥缺,恐怕无论如何都无法被认为是一种凑巧和正常的行为。更何况,既然该名官员已经到了可能影响问题调查、需要被调离的地步,为何还会在其免职大会上进行那么“出奇高调”的评价?而且被免职的段成武还作了“较长篇幅的发言”。这都与以往涉事官员被处理前的架势存在质的区别,而此番对“免职一周即任新职”的官方辩白也因此显得甚是无力。
尤其需要警惕的是,即使到现在,在这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前市长头上,其实只有“党内警告”这么一个能够在党纪国法中寻到出处的处分,算是货真价实,可能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影响到该名官员的仕途。至于那被免掉的市长和局长的职务,根本无法在任何公职人员处分规章中找到依据,更不要说对官员有什么威慑力。只要“人才难得”,只要“组织需要”,再来一次短时间内转任他职,各方面条件几乎是完全具备。
“党内处分”作为五种党内纪律处罚之一,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条的规定中,仅有“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的限制。也就是说,“党内警告”不会影响官员的平级调动,只是在一定时间段内无法得到提拔罢了。而具体到行政处分范畴,《公务员法》及相关处分条例中对公职人员的处分,在列的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也仅此六种处分,才会使得被处分公职人员在少则6个月、长则两年的时间段内,其“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到影响。至于那个频繁在各种突发事件的追责过程中被使用的所谓“免职”,其实只能勉强划在干部任用的组织措施范畴,从来就不是一种于法有据的处分类别,也不会对官员的升迁有任何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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