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建设不完善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不健全。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在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和民政部门登记的为非法人组织和非赢利性的社团法人,无营业执照,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般无法承担法律责任。在抽样调查的合作组织中,绝大多数属于松散型组织,组织不健全是主要问题。例如大石乡西湖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主要是带领社员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合作社本身所产生的现金流较少。尽管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理论上可以承担债务责任,但由于组织不健全,其运作主要是社员之间的协作关系,实际上不具备独立承担债权债务的能力。
二是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从事实体经营。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从事实体经营,而只是充当合作社内部龙头企业与农户成员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为农户提供一些技术指导或市场信息服务。这些合作社的成立一般是在龙头企业的倡导下,为其成员之间提供协作的协调机构,主要是为了便于管理和销售。合作社本身不具有稳定、连续的经营业绩。
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章程不规范。60%以上的合作社没有工商登记注册,没有规范的公司章程。目前依附于龙头企业的合作社,功能发生了变化,从农民合作社变成企业的代理人,“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合作制原则不能很好的体现,这样既不利于广大农民利益的维护,也不利于合作社的长期稳定发展,信贷风险难以规避。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没有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机制,缺乏有效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收益分配和资金使用不规范。
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维护农民利益。在调查中发现,在合作社中农户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很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虽有公司章程,但其理事会、监事会流于形式。这样既损害了农民的积极性,也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信贷审核的基本条件。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偏离了国家鼓励发展农民合作社、促进农民增收的初衷。以太湖县嘉丝利蚕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法人代表与其内部的龙头企业的法人代表为同一人,这样在财务管理、利润分配上难以做到公开、公平。合作社缺乏自主经营权,产品销售价格、产品生产标、原材料采购成本等方面均由龙头企业控制,甚至有合作社由龙头企业控股,龙头企业可以随意决定合作社的收益水平。这样农民利益难以得到保障,收益的增减实质上由龙头企业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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