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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五、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大力实施“天平工程”,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深化司法公开,实现审判执行全程留痕,推动审判执行工作机制深刻变革,以司法公开和机制变革倒逼、促进司法公正。

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建立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通过网站、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推送案件流程信息,变以往当事人千方百计打听案件进展为法院主动向当事人告知,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建立数据管理平台,实现对全国法院案件信息的集中管理、实时统计。加强庭审直播网建设,推进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各级法院通过视频直播庭审8万次。推进网上办案,加强对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个环节的信息化管控,提高审判质量效率。

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加大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力度,建成世界最大的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省区市法院实现了能够上网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目标,截至今年2月底共上网公布裁判文书629.4万份,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公布7993份。通过上网公布裁判文书,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示范、引导、评价功能,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建立执行信息公开网,将执行案件的有关信息通过短信、网站、电子邮件等途径向当事人公开。推行网络司法拍卖,降低买受人成本,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微博、微信开设曝光台,公开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110万例,采取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150万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加强法治宣传。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以案释法,引导群众增强法治意识。建立典型案例月度发布制度,公开发布典型案例189件。首次邀请外国驻华使节旁听最高人民法院庭审,展示我国司法形象。在首个国家宪法日组织全国法院集中开展“让法治成为信仰”主题宣传活动。举办“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并通过《南宁声明》,促进对外司法交流。

3月8日(星期日)下午3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张德江]

二、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立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和主要任务。常委会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首位,突出立法重点,加快立法步伐,完善立法机制,提升立法效果。一年来,共审议20件法律草案,修改法律10件,制定法律2件,作出8个法律解释。

(一)在一批重要立法项目上取得新进展。环境保护法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常委会在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过4次审议,对环境保护法作出全面修订。这是该法律正式施行25年来的首次修订。这次修订,针对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管职责,完善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制度,强化企业防治污染责任,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公益诉讼制度,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追责和处罚的力度。法律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涉及政府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常委会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对行政诉讼法作出重要修改,这是该法律公布施行24年来的首次修改。这次修改,注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重点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从扩大受案范围、畅通诉讼渠道、调整案件管辖、规范诉讼程序等方面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以利于更好地解决行政争议和纠纷。

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律。为适应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常委会及时启动立法法修改工作,从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授权立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常委会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两次审议后,已提请本次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常委会还制定了航道法,修改了军事设施保护法,审议了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等。


(二)通过立法推动和落实重大改革举措。修改预算法,对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常委会前后经过4次审议,对预算法作出重要修改。重点从实行政府全口径预算管理、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推进预算公开和绩效管理、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等方面,对预算法进行了全面完善。国务院按照新修改的预算法,作出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等举措,强调坚持依法理财、主动接受监督。

适应推动政府简政放权的需要,常委会对保险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气象法等5部法律的部分规定作出修改,取消和下放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常委会及时调整立法工作计划,加大工作力度。一是将原来的国家安全法改为反间谍法,加强反间谍工作;二是审议新的国家安全法草案,以此统领国家安全领域法律制度;三是审议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等法律草案,推进重点领域国家安全工作法治化。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一是注重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环境保护法、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等重要法律的修改,都是由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牵头起草的;对“一府两院”负责起草的法律案,有关委员会提前介入,共同研究起草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如期提请审议。二是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统筹考虑立新废旧、法律间协调完善和衔接等问题。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审议通过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7个法律解释,就民法通则、婚姻法有关公民姓名权的规定作出解释。三是完善立法工作方式。完善法律草案出台前评估工作,加强立法项目论证,健全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联系人大代表机制,邀请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审议等工作。认真研究和吸收公众意见建议,并及时作出情况说明和反馈。

3月8日(星期日)下午3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张德江]

三、依法对有关法律问题作出决定,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对若干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有力促进和保障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作出决定。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的重大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正确实施香港基本法和依法推进香港政制发展负有宪制责任,有必要就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若干核心要素和相关问题作出决定。常委会依据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解释,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为下一步香港特别行政区提出行政长官普选具体办法确定了原则、指明了方向。这对于全面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和香港基本法,推动香港循序渐进发展民主、依法顺利实现2017年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问题分别作出决定。根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为探索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同时,要求有关方面依法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总结实践经验,并将实施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对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33个试点县(市、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问题分别作出决定。贯彻中央改革决策,在认真审议国务院相关议案的基础上,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天津、福建3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这两个决定都是为推进相关领域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体现了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精神。

(四)对设立国家宪法日、烈士纪念日分别作出决定。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常委会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以立法形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规定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通过多种方式提出设立烈士纪念日的意见建议,呼吁加强烈士纪念工作。为此,常委会通过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这是继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之后,依法确立的第三个纪念日。国家隆重举行纪念和公祭活动,极大地弘扬了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常委会还依法决定批准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以及加入的国际公约13件,决定和批准任免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月8日(星期日)下午3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张德江]

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立法先行,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一)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必须把宣传、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出发,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确定立法项目。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修改证券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广告法等,抓紧研究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二是健全民主政治立法,修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行政复议法等。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修订行政监察法。三是推进社会领域立法,制定社区矫正法、反家庭暴力法、中医药法、慈善事业法,修改食品安全法、红十字会法,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四是加强文化、教育、生态领域立法,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教育法律等。五是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制定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网络安全法等。

(三)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方面参与起草重要法律草案机制,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加强立法工作力量,提高立法工作能力。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的作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并认真研究采纳。贯彻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精神,开展立法协商。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健全向地方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探索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增强立法针对性,推进立法精细化,不断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六、深化司法改革,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改革决策部署,制定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出台65项具体改革举措,全面推进各项改革,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深圳、沈阳分别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群众诉讼,同时便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审理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在巡回法庭全面推行主审法官制度等各项改革措施,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使巡回法庭成为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和“排头兵”。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在北京、上海组建跨行政区划中级法院,办理跨地区重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解决一些当事人“争管辖”和诉讼“主客场”问题,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

稳步推进重点项目改革试点。在吉林、上海、湖北、广东、海南、贵州、青海法院进行人财物省级统管、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职业保障等改革试点,选取12个法院开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按新模式设立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为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健全审判监督指导机制。尊重司法规律,克服监督指导工作中的行政化倾向,取消对高级法院的统计考核排名,指导高级法院取消对辖区法院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制定司法解释15件,清理1949年以来的司法解释,废止715件。发布指导性案例22件,统一类案裁判标准。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规范刑罚裁量权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带头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大幅减少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强化总结审判经验、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职能,提高审委会运行机制透明度。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执行仲裁裁决,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加强诉讼调解,各级法院以调解和当事人撤诉方式处理案件461.9万件。

改革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提前完成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去年底全国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21万人,共参审案件219.6万件。积极拓展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倪发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系人民陪审员首次参审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人民法院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有待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一些案件裁判不公,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诉讼拖延、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对规避执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打击力度有待加大。三是一些法官的司法能力不适应形势任务要求,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化解矛盾的水平不高。四是“四风”问题在法院依然不同程度存在,一些法官群众观念不强,司法作风不正,对当事人冷硬横推;有的法官缺乏司法良知和法纪观念,违背法官职业道德,甚至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陷入司法腐败、违法犯罪的深渊。五是随着人民法院办案数量持续快速增长,新类型案件大量增加,办案压力越来越大,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一线法官年人均办案高达300多件,案多人少矛盾、人才流失问题突出;民族地区法院双语法官短缺,办案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对上述问题和困难,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七、坚持从严管理队伍,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

坚持从严治院,一手抓教育,一手抓惩处。各级法院共立案查处各类违纪违法干警2108人,结案处理1937人,同比分别上升154.3%和172.8%。扎实做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制定整改措施,深入整治“四风”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六难三案”问题。总结推广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群众说事、法官说法”便民工作经验,参与县域治理。改进司法作风,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干警196人。

着力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完善法官招录、遴选机制,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高层次法律人才。最高人民法院从法学教授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中招录5名优秀人才担任法官,从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接收3人担任法官。坚持按“好干部”标准选人用人,着力优化队伍结构。最高人民法院培训干警1.5万人次,全国法院共培训干警60万人次。加强对口援藏、援疆、援青工作。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法官培训。学习宣传邹碧华同志先进事迹,引导广大干警自觉做公正为民的好法官、敢于担当的好干部。各级法院共有316个集体、467名个人受到中央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73名履职不力的法院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问责。对当事人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开展廉政回访。全国四级法院全部开通举报网站,实现联网运行和实时监督,及时处理举报线索。认真落实“五个严禁”、司法巡查、审务督察、任职回避、防止内部干扰等制度。加大查处力度,在全国法院清查虚假诉讼案件3397件,立案查处307人。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863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38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781人,同比分别上升126.5%、36.6%和120.6%。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八、自觉接受监督,促进公正司法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规范司法行为情况,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进一步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与全国人大代表结对联络机制,组织开展代表专项视察活动,开通代表网络沟通平台和手机信息平台,以座谈、走访、邀请旁听庭审等形式听取代表意见496人次,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147件。根据代表建议,加大对危害药品安全、虐待少年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力度,回应群众关切。

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完善接受民主监督机制,及时向政协通报法院工作情况,积极参加全国政协关于司法改革的双周协商,走访接待全国政协委员115人次,办理全国政协提案86件。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的日常联络,通过调研视察、联席会议等方式,认真听取意见。

依法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死刑复核案件,依法审理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提起的抗诉案件,认真对待检察建议,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与媒体沟通,及时发布司法信息,接受舆论监督。聘请100名特约监督员和40名特邀咨询员,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的作用,用好“院长信箱”、“给大法官留言”等栏目,畅通民意沟通渠道。

央企高管接踵晒薪酬“限薪令”开始发力

■张 亮

“无论一小步,还是一大步,都代表了时代前进的脚步”。借用这句广告语来点评近日央企高管接踵晒薪酬的现象,笔者以为还算贴切。

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不时有来自央企的代表、委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晒出他们的薪酬变动情况。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通用技术集团董事长贺同新称,按照2014年的税前数字,他的薪酬大约下降了45%到50%;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电网公司董事长刘振亚表示,没有限薪时,其工资超过100万元,现在的薪酬是公司降得最多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力投资集团总经理陆启洲更是直接晒出了自己的基薪“每月7800元”……

一时间,“央企高管薪酬真的降了吗?究竟降了多少?”,再次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对于央企高管晒薪酬现象,可谓点赞与质疑并存。而在笔者看来,不管怎么说,央企高管说起薪酬不再“王顾左右而言他”,开始走出公开透明的第一步,首先是值得肯定的。

我们知道,高管薪酬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也不仅通过法律“限高”,还通过透明化、公开化的管理对“越线”行为进行监督。但如何兼顾效率与公平、实现二者的平衡,却是一件两难的事情。

在我国,长期以来,央企高管及国有金融机构高管年薪普遍在百万元量级,有的甚至高得离谱,广为公众所诟病。因此,加快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成为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问题之一。

去年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会议强调,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中央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

我们欣喜地看到,今年1月1日,《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已经正式实施。改革首批涉及72家央企负责人,包括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等组织部门任命负责人的53家央企,以及其他金融、铁路等19家企业。改革方案中所指的中央管理的负责人,包括了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长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这次央企薪酬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要规范央企负责人的收入,特别是工资、福利的收入,去掉或者限制一些过高和不合理的收入。

改革方案明确,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为三部分:第一是基本年薪;第二是绩效收入;第三是任期激励。其中,基本年薪是央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按月发放。绩效收入要根据考核的情况,按照不同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效益,在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发放,总的原则是不能超过基本年薪的2倍。任期激励,是三年一个任期,在任期考核的基础上,按照不同的系数来确定发放标准,不能超过基本年薪绩效工资的30%。

可以认为,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开始破冰,看似一小步,实则迈出了难得的一大步。

当然,这一改革方案如何更加科学,需有一个在改革中不断完善的过程。比如,有代表委员提出,国企高管薪酬改革应和他的身份、高管的产生方式相符。按照党政干部方式任免的高管,应当参照党政干部的薪酬来进行改革,而按照市场机制聘用的高管,像职业经理人,应该在服从市场规律的情况下进行改革。国企高管的薪酬改革还应更多地与其在企业中所做出的中长期贡献结合等等。

而值得关注的一个最新动向是,人社部部长尹蔚民昨日就此改革方案答问时表示,监管部门、考核部门正在制定具体办法,“大约是3月份,相关的配套政策就会出台”。

央企高管薪酬改革在路上。期待相关细则如期出台!

中新社北京3月11日电 题:中国企业出海挑战多 委员吁政府护航

中新社记者

2014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交易数量创历史新高。在“资本净输出国”的新身份下,未来料有更多企业“走出去”的故事上演。

中新社记者走访参加全国两会的企业家委员,了解他们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麻烦和挑战。委员们希望政府能够通过维护企业海外经济利益、为企业争取公平竞争环境、提供融资便利等方式为企业走出去护航。

不过,委员们同时提醒,企业在“走出去”参与全球竞争的过程中也要量力而行。了解投资目的国的风土人情,投资环境,做好风险评估。

企业家盼政府护航出海

2015年年初,墨西哥政府决定无限期搁置墨西哥城至克雷塔罗高速铁路项目。中国官方对此表示遗憾,并强调中国企业为参与该项目招标付出了很大的人力和财力。

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主任张玉台委员表示,现在央企走出去会遇到一些国家的干扰、阻挠和破坏,只能根据当地的情况和具体的项目来做出决定。“要有思想准备,走出去不容易,尤其是刚一开始。”

张玉台强调,政府无论从内政外交方面都要保护中国企业在外经济利益,“以前我们在这方面提得不多,现在大家都比较重视”。

全国政协常委、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商务部原部长陈德铭委员也表示,国家需要在企业国际投资过程中,为它们创造一个公正和平等的环境。

2014年,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出访过程中见证了250多项合作文件的签署,至少为中国企业带来了1400亿美元的大单。

上海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委员注意到这一点。他表示,国家领导人在出访过程中加以背书,对企业,尤其是对民营企业走出去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希望我们国家领导人多为民营企业站站台”。


走出去需更多政策便利

盼望得到政府“护航”的同时,企业家还希望官方能出台更多便利措施,增加他们全球范围的竞争力。

中海集团前董事长李绍德委员表示,企业走出去的一个难点在于资金方面,“现在一些海外企业竞争时在融资方面比我们更有优势。(中企)可能比起国外企业,在获得低息贷款、利率优惠等方面还是难一些”。

去年卸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会长的万季飞委员也表示,在企业走出去过程中,政府需要提供更多政策上的便利,简化程序,在税收、融资方面提供更多扶持。

除了更方便地走出去,企业家还希望能够更顺畅地“再回来”。郭广昌委员表示,他所在企业在海外的公司有150亿欧元对外可投资资产。和许多企业一样,他们也希望能够回到国内投资,希望国家能够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企业应量力而行修好内功

一些委员指出,很多时候,企业走出去的最大阻碍不在于国内监管,而在于对自身以及投资目的地的不够了解。

中国银监会前副主席蔡鄂生委员表示,监管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看,有时候“我国监管部门放开了,对方监管部门未必让你进去,首先按照规则来办”。

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委员也提醒企业量力而行,“比如云南的富滇银行,在东南亚国家开设了分支机构——但是你让富滇银行去欧洲开分行,它能行吗?”

万季飞提醒企业注意“文化冲突”带来的问题。他表示,有的企业仅仅由于得到目的国政府许诺的一些优惠条件,负责人甚至都没有到实地考察过,就仓促决定投资,致使后期经营出现了严重的问题,部分企业在境外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遭遇到推进缓慢、成本失控、签证困难、不公平竞争、融资障碍等风险,致使项目难以为继,进退为难,对中国的企业形象也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列席此次政协大会的美国华人社团联合会主席鹿强以美国为例说,当地法律限制非常多,他掌握的情况,不少企业面临大量的法律诉讼,这些诉讼来自员工福利、待遇及工作时间等各个领域。企业因此无法腾出精力全身心发展。

本地化策略是抵消文化冲突的一招好棋。联想集团总裁杨元庆委员介绍说,联想走出去过程中也交了不少的学费,“最大的启示就是每个市场都有他自己的特点。所以你一定要借用本土的一些人才、资源去发展”。

一些来自香港的委员们表示香港可以发挥独特作用。新华集团主席蔡冠深委员表示,作为亚洲金融商贸航运中心,香港在内地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可以做超级联系人的角色,“香港法律、会计、专业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士都是我们的强项。”(完)

中新网北京3月12日电 今日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

数十名省部级官员被法办,一系列冤假错案得以昭雪,司法体制改革破冰推进……回望过去的2014年,“两高”可谓动作频频。

在今日的“两高”报告中,如何总结过去一年工作,尤其是否会提及“呼格案”等冤假错案,以及如何从制度上进行防范,都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另外,每年的“两高”报告都会用相当篇幅提到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情况。在2014年密集“打虎”的背景下,今天的“两高”报告会交出怎样一份“成绩单”,下一步又将有怎样的规划,值得关注。

今年是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此前2月下旬,最高检、最高法先后出台《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国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在上述两份意见中,有不少改革举措持续引发社会关注。

譬如,最高检提出的“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最高法提出的“将铁路运输法院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

再如,最高检明确“建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制度”;最高法明确,“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

而就如何防范干预司法,最高法提出,“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最高检则提出,“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此外,就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两高”在上述文件中也已透露了相关信息。其中,最高检称将“健全冤假错案防范、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最高法表示,“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今天,对于上述广为关注的司法改革举措,“两高”报告是否会有更为详尽的信息透露,各界关注。(完)

▲俞敏洪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常委,北京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政协举办记者会 5位委员就促进民生改善与社会和谐稳定答记者问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三场记者会昨日举行。5位全国政协委员就促进民生改善与社会和谐稳定回答记者提问。

农村教师薪酬应高于城市教师

俞敏洪

被问及如何实现教育公平,把优质的教育资源带给贫困地区的孩子,全国政协委员、北京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俞敏洪建议,凡是在农村中小学教书的老师,在薪酬体系上应该比城市老师有20%—30%的上升。下一步工作实际是如何利用互联网让城市的优质教育资源走向农村。另外,每过两到三年,让优秀老师资源在不同学校之间流动,可以达成部分的教育公平。

提及创业,他表示,现在国家允许大学生休学进行创业,这是中国的一个进步。但他认为,不宜拼命鼓励学生休学去创业,创业是有了想法确实要去做、不去做的话就会错过时机的一件事情,并不是一个大学生没有想法就去创业。

去年医院伤人事件降低10%

黄洁夫

被问及医患矛盾,全国政协常委、国家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黄洁夫表示,2013年是我国医患关系特别紧张的一年,医闹、医暴、杀人和纠纷特别多的一年。卫计委和公安部等五个部门根据中央的批示,对医暴、医闹违法的行为采取了严肃的惩处。2014年在医院里伤人的事件还有,但已经降低了10%。

我国制定了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规定,用了“三调解、一保险”,即医院内部的调解、人民的调解和法院的调解,还有一个保险,国家制定了一个政策,多方支付来解决医疗纠纷中经费的问题。经过这些综合性的措施,去年医疗纠纷下降了8%。他表示,要“治本”一是靠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成功,要使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二要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深入人心。

养老保险结余3500多亿

胡晓义

全国政协委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称,去年全国职工养老保险(不包括城乡居民非就业群体)总的收入是25300亿的收入,支出是21700亿,收支结余3500多亿,所以全国不存在收支不平衡的问题。

第一个原因是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比较大,抚养比即在职缴费的人和退休人员的比例差异非常大。第二个原因是老龄化速度,2013年全国老龄化率是14.9%,2014年的初步数据是已经到了15.5%。如果继续下去,到2050年可能会面临1.3个职工要养一个退休人员的结构。第三个原因是目前我国经济增速进入中高速的阶段,养老保险的福利刚性是始终存在的,这之间的差异也会造成一些地区收支不平衡。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胡晓义表示,一是继续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改善抚养比,让更多人来参保缴费。二是提高统筹层次,人社部正在制定职工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通过更大面积、更大范围的资金调剂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用积累的资金投资运营。四是拓宽资金的渠道。五是渐进式推迟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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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方在“中国大脑”扮重要角色

李彦宏

被问及中国大脑的提案时,全国政协委员、百度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表示,提中国大脑项目受了美国一些其他项目的启发,比如阿波罗计划直接刺激了硅谷的诞生。阿波罗计划造成了对芯片长期、持续、稳定的需求,芯片的价格就在那几年迅速下降,到了原来的1%的成本。

李彦宏称,我国已经有很多年没有搞过这种集国家之力的大型科研项目。他希望中国的国防产业、军方能够在这里扮演一个很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可能他们有一些经费,另外我感觉过去军队层面更多地是在自己的体系里做。很希望未来中国的民营企业、中国的科研机构和中国的国防产业、国防军队层面搞科研的能够更加紧密地合作,真正做一些奠定未来10年、20年甚至更长时间中国在全球创新领域地位的事情。”

朱维群

达赖宣称不再转世是双重背叛

全国政协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朱维群表示,最近达赖喇嘛高调宣称他不再转世,还宣称达赖喇嘛世系要停止,实际这是一种双重背叛。一方面,他在政治上是对祖国的背叛,因为达赖喇嘛的转世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历史定制、宗教仪轨,而这个历史定制、宗教仪轨每一个环节都包括了必须向当时的中央政府报告,得到当时的中国中央政府的批准。“达赖喇嘛的转世也好,这个世系的废存也好,决定权在于中国的中央政府,不在任何人,包括不在达赖喇嘛本人。”

第二种背叛,是宗教上对藏传佛教达赖喇嘛世系的背叛。朱维群说,这个事情也说明了十四世达赖喇嘛本人缺乏对藏传佛教和达赖世系的起码尊重。在他的眼里这个称号仅仅是他搞分裂主义的一个杠杆、一个工具。

晨报记者 张璐 王歧丰/文

李木易/摄

两会日程

3月12日

人大

上午9时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下午3时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草案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新闻中心下午2时45分举行记者会,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金琦就金融改革与发展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部分政协委员就“打拐”问题建言

今年两会,不少政协委员将关注点放在“打拐”这个社会问题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主任白鹤祥建议,免费为新生儿建立脐带血和DNA库,为儿童生命健康提供保障,并有效遏制拐卖儿童犯罪。

拐卖犯罪没有根本遏制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主任白鹤祥昨日在小组讨论中发言称,前阵子他观看了“打拐题材”电影《亲爱的》,被寻子故事感动。这次他在会上提交了《免费为新生儿建立脐带血和DNA库》的提案。他说,目前平均每1000名儿童,从0岁生长到18岁,就至少有2名身患重疾。另外,近年来拐卖儿童犯罪行为没有得到根本遏制。

白鹤祥说,目前我国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没有具有血缘关系的造血干细胞提供者。寻找一份配型相合的造血干细胞大概需135天时间,很多儿童患者的病情已难以承受。如果在新生儿出生时将脐带血保存下来,一旦需要则可随取随用。另外,如果能够建立新生儿DNA库,那么在给被收买儿童上户口时,公安机关就可以通过比对数据库中的DNA信息,确认儿童的真实身份,及时解救被拐卖和被收买的儿童。

财政可承受DNA库经费

白鹤祥说,目前各地存储脐带血的期限和费用不等。北京脐血库存储期限为18年,采集费、每年维护费分别为5800元、520元。综合来看,各地脐血库存储期限一般都在18年以上,自体存储脐血的总收费基本在1.5万元左右,平均每年833元。随着科技发展,脐带血检测和储存的费用都将降低。

采集DNA信息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通过口腔黏膜细胞提取DNA信息,每例的市场价仅为50元。全国每年新生儿申报户口人数为1600万至1800万,按市场价每例50元计算,除了第一年适当添加设备外,每年投入的经费不超过9亿元,在我国财政收入可承受范围之内。

为此他建议,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严格规范新生儿脐带血、DNA的采集、管理及使用。初期先建立新生儿DNA库,加大科研攻关力度,探索科学有效、费用合理的检测和保存脐带血的方法,逐步建立新生儿脐带血库。

他建议将其上升到国家安全高度,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审批程序,严禁向外提取数据,避免信息和个人隐私泄露。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对相关费用在预算中专门列支,建立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

重刑震慑拐卖妇女儿童者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广播艺术团国家一级指挥滕矢初在小组发言时提到,丢失孩子给家庭带来灾难性后果,有的家庭在短时间内三位老人由于悲伤过度去世,有的家庭支离破碎。

与之相对比的是,当前国家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定刑还比较轻,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罚如果太轻,对犯罪分子没有震慑力。”他建议,应加重刑罚,让那些犯罪嫌疑人不敢以身试法,从而最大程度减少拐卖妇女儿童案的发生。

公民应配合搜救走失儿童

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文联主席顾久在小组发言时表示,据媒体报道称,中国是世界上较大的儿童被拐卖国,每年约有7万个儿童被拐卖。“我听说美国有亚当警报,如果儿童在超市失踪,该超市必须即刻拉响警报,关闭大门,而所有公民有责任有义务配合搜救。”他建议,应用法律手段,制度化地保障对天下幼童的慈爱。“上有法律,中有政府,下有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广泛参与,相信有传统美德的中国人能做到更好。犯罪者成本很高,发案率才会少。”

晨报记者 张璐

“最美洗脚妹”:我开个足浴店盖了至少十个章

  刘丽参加今年两会前上网征集意见新华社/图

“现在都说简政放权,但我觉得做得不够好。我开一个小小的足浴店,盖了至少十个章。”全国人大代表、“最美洗脚妹”刘丽说。全国政协委员、合肥工业大学副校长赵韩认为,权力下放缺乏有效约束,应加大监管并推进中介机构市场化竞争。

开足浴店要盖10个章

“我自己感受很深,就开一个足浴店,跑了至少十个部门,除了工商等常规部门外,还有一些我以前从未想到的部门,比如城管要来管广告牌,甚至连环保也来了。”刘丽说,环保部门指定一家中介机构认证,交了钱之后也没见人来查什么,但只有拿到该机构的认证证书才能通过环保审批。“现在都说简政放权,可不可以将一些部门整合起来,让老百姓少跑点路?”刘丽问道。

持类似观点的人有很多。全国政协委员赵韩经过调研,认为放权的交接工作并不尽如人意。“目前,国务院已先手取消和下放了7批632项行政审批事项,约占改革前行政审批项目的1/3,但如何落实还是重要问题。”

2/3中介具垄断性质

行政审批权下放承接的最基层是县乡两级,但承接力量不足,基层又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这会导致一些牟利行为产生。”

与之类似的,一些中介机构存在事实上的垄断,赵韩调查显示,现有33类中介服务中有21项带有垄断性质,占63%。“比如大多数城市的环境监测实际上是由环保局的下属单位承接,这些中介服务的结果是职能部门受理审批的前提。”

另外,审批权取消下放的力度不够大,而且环节多、耗时长、费用高、手续繁琐、往返普遍,这些行政审批的痼疾,并未随着简政放权改革得到根本缓解。

中介应引入市场竞争

赵韩认为,政府应统筹协调,进行系统培训,最重要的是在下放夹层权力的同时也要让其承担对等的责任,“事中事后都要监督。”

目前,天津滨海新区、成都武侯区等地已对县区分散在各部门的审批职能、人员编制和力量进行整合,成立行政审批局。“这种基层审批资源整合的做法应该推广。”赵韩建议,推进中介机构的市场化竞争,打破垄断,应尽快研究制定《中介组织管理条例》。

微话筒

“小贷公司审批,现在下放到各省市;但审批小贷公司至少一年,不能真正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比如要审查学历、还要教育部证明学历是真的;还要证明人在派出所没有不良记录。 ”

——全国政协委员赵宇梓说,下放的权力也要梳理,否则上面放了、下面流程还是很长,效果还不如不放。(安徽商报 特派记者张沛、汪日贵、马翔宇、郜征、刘忠玉)

3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中新社发 廖攀摄

中新网北京3月11日电 (记者金诗雨)“两会期间,委员们都接到过各种骚扰电话,这种信息是从何处透露的呢?不少委员现在都关注到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浦东干部学院常务副院长冯俊11日对中新网记者表示。

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其应用的发展,大数据、云计算技术方式的使用,个人信息的价值不断被挖掘、被使用,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日益增加。据相关调研机构发布的报告,去年全国的骚扰电话总数在200亿通以上。而据腾讯移动安全实验室的统计,去年骚扰电话的用户举报次数在4亿次以上,总体呈梯度递增趋势。

冯俊认为,当前大数据概念十分火热,大数据需要采集大量的个人信息,其中就会涉及许多个人隐私。如果对这些收集数据的行为与数据的使用不加以规范,一旦与互联网传播相结合,会导致严重的侵害个人权利的行为。大量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出现,表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迫在眉睫。

冯俊分表示,国内初步建立了对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散见在相关法律条款、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但缺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专门性立法,没有一部基本的法律来全面系统地就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监管机构及其职责、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受到侵犯时有效的法律救济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

冯俊分析称,在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方面,美国采取分行业保护的分散立法模式,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各部门法。欧盟模式则是一种政府主导下的个人数据资料的保护模式。以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特征,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他建议,国内可借鉴上述两种模式各自的成功经验,尽快形成个人信息保护的中国立法路径。

“大数据时代,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它需要从法制建设、技术创新、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等多层面进行配套制约,建立起长效机制。基于当前我国大数据的发展趋势和个人隐私保护存在的问题,为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落到实处。”冯俊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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